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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督办工作就是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紧密围绕学校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来开展督促检查,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目的,切实解决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展和师生切身利益的主要问题,切实把上级机关和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落到实处。

第二条督办工作要结合服务,切实承担起督促检查的责任,工作中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处理、不枉不纵;工作中有机结合服务,注意了解各单位实际问题,努力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及时反映学校工作动态和信息,为学校党委、行政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实行督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学校交办的督查事项负总责,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学校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及时将各单位抓落实、促工作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

第二章  督办工作范围

第五条 学校督办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上级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策及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2.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它重要会议决定和决议的完成落实情况;

3.学校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的完成落实情况;

4.学校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5.学校教代会、职代会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6.学校领导在重要大会上讲话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7.重大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8.学校领导批办、交办的工作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六条 立项。在学校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同志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要登记立项。

第七条 拟办。立项后,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应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分工,及时提出督办工作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督办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 交办。根据校领导的批示或工作任务的性质,把督查事项交承办或落实单位办理。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第九条 催办、查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必要时可报请校领导出面督促和协调。

第十条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对承办部门的办结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即可视为办结。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职能部门在每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按照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将所形成的全部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办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根据督办工作内容指定专人专责,从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协调、反馈到存档等全过程一直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凡需督办的决定、决议、文件、批示和工作事项,均要由督办人员统一登记。填写《督办通知单》,并附上有关材料或复印件,标明时限要求,及时送达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督办以发督办通知单为主,并用电话、口头等形式催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后,要立即研究、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督办人员对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要随时掌握,对上报的督办结果要认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对未按时上报督办结果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促其尽快办结。对需进入实地督办的,督办人员要深入到基层,掌握第一手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一些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或需较长时间完成的事项,督办人员在阶段性督办后,对需进一步督办或没有最后办理结果的,要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在督办过程中,凡需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可根据内容,由主要承办部门牵头联合办理。督办人员要做好各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凡是立项督办的决定和决议,督办人员按期办结后,要将督办通知单及时报送主管领导。

第五章  督办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凡列入督办事项、接受督查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抓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督查工作与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考核挂钩,按规定奖罚。

第二十一条如接受督查的单位因为不负责任,导致所督查事项不能落实的,情节轻微的由督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构成违纪和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督办工作要落实到学校的工作日程中去,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使学校的每一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