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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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全国总工会党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是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由党委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常 委”)组成。凡属学校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

题。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方案和重大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校园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党内奖励和处分;

(三)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学校干部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学校中层干部、科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学科建设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及大额度资

金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重要问题;研究师生党员的发展问题。

八)研究决定对学校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委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常委全体人员,党政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和常委提出,拟上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填写《党委常委会议议题表》,经主持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提出经过调查研究和论证的方案、必要的材料和明确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列为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常委,并将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议题,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内容和拟处理方案。

第八条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充分讨论,并注意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应按规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可举行。讨论研究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与会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根据民主集中制形成决议,必要时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对干部等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暂不能作出决定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

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议。

四、会议纪律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签到,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不得发表与党委常委会不一致的意见。对干部调整、任免谈话、纪律处分,由会议统一安排授权,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谈话,违者造成影响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利益和亲属关系等情况时,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三条  常委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党政办公室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党政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常委如需到档案馆查阅党委常委会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或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编发传达,学校各单位必须执行和服从。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党政办公室在党委常委会的授权下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汇总议题,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应文件,交主持人审定、签发。具体工作由党委常委会秘书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