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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保障学院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规范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度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或涉及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院各部门和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项决定、规章,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可称为“意见”、“通知”等。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
(二)符合学院的办学方针和发展战略,维护学院、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各项制度之间具有协调性,避免冲突,做到公开、公正、统一和具有效能;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制度,要明确各自相关职责。
第五条  规章制度可以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采用段落形式表述。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条六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在学院赋予的职权范围以及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院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应该就规章制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以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报相关领导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制度草案由主管领导主持审核,应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虽经协商,但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仍未达成一致,且存有较大争议的;
(三)上报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三章  发布、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三条  经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发文单位按学院发文程序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并在规章程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