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鼓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建设良好的学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德育标兵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二)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
二、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一)必修、限选课平均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前进至少占班级总人数25%;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性格开朗大方;
(四)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达标。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良好以上,身体健康。
三、文体优胜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二)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 ( 查 ) 各科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综合测评分应在班排列在前60%;
(三)在校级以上的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在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在文体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
2、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3、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名次,或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4、在系(院)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或组织、策划文体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四、创新先锋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
3、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4、在科技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科技含量较高发明);
5、在校级科技创新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在市级及以上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6、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大赛中获校级一等以上奖。
7、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
五、德育标兵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胜奖、创新先锋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毕业班在5月份进行评选。
(二)各系(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部分师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系(院)学生的“评优”工作。
(三)各系(院)应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学生具体事实评选出德育标兵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胜奖、创新先锋奖,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四)各系(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获奖名单送交学生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
(五)德育标兵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胜奖、创新先锋奖评选不设比例,宁缺毋滥,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以班为单位)的5%。
(六)以上奖项获奖学生者均需认真组织获奖事实材料,报请学院奖励委员会审核,未能通过审核者不得获奖。
(七)以上奖项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奖金、荣誉证书,并发文予以表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