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校园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按照由轻至重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学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定期限(一年以内)。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在察看期内学生改过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在察看期内有任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故意隐瞒违纪事实的;
    2.受处分后一年之内再次违纪的;
    3.打击报复他人的;
    4.违纪性质恶劣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所犯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的;
    3.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三章  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一次侵犯公私财产价值在500元以上者或多次侵犯公私财产者;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违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没有达到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根据情节和性质,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组织、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组织者、持械打人者、引发事端者和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语言或其他行为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或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从事或参与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社会公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侵犯公私财产(包括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侵犯公私财产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
    (1)在校园内散布传播含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言论和物品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园内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团体、非法宗教、邪教及其活动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在校园内进行赌博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 违反国家及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
    1.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作出处分决定。
    2.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处分,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直接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仅限于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但事后要将处分决定通报给学生所在系(院),并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
    3.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1.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需要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3.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向学生送交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4.关于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程序:
    (1)系(院)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事发一周内由系(院)做出处分决定,并填写《学生处分呈批表》(一式三份),附上学生违纪事实经过、违纪学生检查及旁证等材料,送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
    (2)学生处(或教务处)在接到系(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和《学生处分呈批表》后的一周内,作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5.关于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理程序
    (1)系(院)建议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事发一周内由系(院)填写《学生处分呈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学生违纪事实经过、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及旁证等材料,送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
    (2)学生处(或教务处)在接到系(院)《学生处分呈批表》后的一周内对违纪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学生处(或教务处)作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6.关于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程序
    (1)系(院)建议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在事发10天内由系(院)填写《学生处分呈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学生违纪事实经过、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及旁证等材料,送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
系(院)在送交《学生处分呈批表》的同时,告知违纪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2)学生处(或教务处)在接到系(院)《学生处分呈批表》后的一周内(如召开听证会,时间顺延到听证会之后一周)对违纪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
    (3)分管院领导负责将开除违纪学生事宜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根据院长办公会议意见,学生处(或教务处)作出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
    7.关于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所有种类的处分决定书均由系(院)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一周内送达到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要求学生在《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2)如送达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送达其成人家属、邮寄挂号信、校内公告等形式进行送达。所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在《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注明,并由两名经办人员签字。
    (3)如被送达人(或被送达人家属)拒绝在《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各系(院)的送达人员应在《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情况,并由两名经办人员签字。
    8.《学生处分决定书》和《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同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所有种类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统一发院学纪字文件,记过(含)以下处分加盖学生处(或教务处)公章,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加盖学院公章。文件管理及归档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四条  关于听证会的说明
    1.只有被告知拟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权利申请召开听证会。
    2.系(院)对违纪学生向学院提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时,要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学生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学生处(或教务处)在接到学生听证申请书后,经请示分管院领导,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听证会一般应在学生提出申请后的两周内举行。
    4.如学生本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但事前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5.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会,既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本事件的调查人员,主持人及记录人。
    7.听证会的记录提交给院长办公会,做为研究学生处分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关于申诉的说明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关于学生申诉的具体内容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违反学习纪律的相关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