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倡导优良学风,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二、三、四年级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评定时间为每学年初评定一次。
第三条 评选原则: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做为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评选基本条件
1. 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
2.勤奋刻苦,好学上进,学习成绩良好,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每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重视素质培养,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的前50%。
(二)奖励比例及金额
1.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班级学生总数的2%,奖励金额为2000元。
2.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班级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1200元。
3.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班级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8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六条 参评学生个人必须先向班委会提出参评申请。包括:参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自我评定、提交申请。
第七条 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班委会对提出参评申请的名单进行综合评定和推荐;以小组为单位对参评同学进行评议,作好评议记录;提出入选名单上报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之后报送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对各系(院)上报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填写的《奖学金申请表》,由各系(院)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处负责发文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追回所发奖学金
(一)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获奖学金后,请客吃饭或铺张浪费的。
(三)获奖学金后,一学期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归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