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8年5月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2022年6月16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6月10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Law Alumni Associ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简称:中劳法学校友会(CULRL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自治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及法学院勤奋进取、勇于创新的优良作风,培育法学院校友深厚的劳动情怀,促进母校特色法学教育的发展进步,为国家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友总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校区法学院,确定每年的6月6日为 “校友日”。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校友与外界的联系与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母校发展作出贡献,促进校友共享母校资源;
(三)立足法学专业特色和教育实践性,进行学术交流与实践应用;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及校友会内部刊物;
(六)协助母校做好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及跟踪服务工作;
(七)统筹管理校友经费;
(八)母校和校友委托的其他工作及本会认为有必要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凡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中国工运学院法学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的毕业生、肄业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过的学生;
(二)凡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中国工运学院法学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的教职工,以及法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等兼职人员;
(三)除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外,对法学院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人员,经本会通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审核后通过;
(三)按照本会要求完成信息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的刊物、资料和活动信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关心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的活动,关心和支持母校法学教育;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同本会保持联系和及时沟通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一)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二)会员大会的职权:
1. 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本会理事;
3. 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设立、变更、终止事宜;
5.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 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分为团体理事和非团体理事。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团体理事候选人由各年级及本会认可的各分会推荐,每个年级及分会可以推荐1-2人。团体理事因职务变动、身体原因等特殊理由确需变更为他人的,由原推荐团体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代为行使理事职责。
(四)会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自荐或推荐他人担任非团体理事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评议后进入非团体理事候选人名单。
(五)有特殊代表性或者特定意义的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名推荐为非团体理事候选人。
(六)团体理事对其推荐团体及本会负责,非团体理事对本会负责,推荐团体及本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考核理事履职情况,罢免、更换或表彰理事。
(七)理事的任职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认可并承诺遵守本会章程;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愿意且能够参与理事会活动;
5. 在校友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6. 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突出成就;
7. 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情形。
(八)理事的职权:
1. 参加理事会,处理理事会事项;
2. 提出建议和方案;
3. 联系、协调被推荐团体校友,团结、推动被推荐团体校友与本会的联系。
(九)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校友基金执行理事、秘书、监事;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7.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理事会可以设常务理事和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符合理事任职资格的会员担任,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校友基金设执行理事一人,秘书一人,监事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校友基金执行理事、秘书、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认可并承诺遵守本会章程;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在校友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突出成就;
(六)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情形。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校友基金执行理事、秘书、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或会员自行发起,可以基于地域、行业、兴趣等设立分会。分会应遵守本会章程,设立领导机构和职务,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及具体情况,可以聘任顾问若干,组成顾问委员会协助本会工作。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杰出校友组成,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表达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二)捐赠;
(三)业务活动收入;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及具体情况决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校友基金,校友基金章程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按自愿、无偿的原则,按本会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表彰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积极参与和开展校友工作、服务当地社会、支持母校发展的优秀校友和校友团体,本会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每年或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秘书处组织评审,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对违背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本会将视情况给予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撤销会内职务、取消表彰奖励等处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备案。
第八章 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在清偿必要债务及费用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全部捐赠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用于法学教育及学生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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