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以及来自全国近百所高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新时代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发展”为主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党委常委、教务处处长、法学学科带头人姜颖教授、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教授、副院长肖竹副教授等10余位教师应邀参会。
本次大会形式新颖,分别由社会法青年六人谈、十二个主题分论坛、大会主题学术报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颁奖典礼四个环节组成。我校多位教师参与了大会多个单元的发言、与谈和总结评议。姜颖教授担任“解雇保护”单元的总结评议人,她指出,目前我国应当在宏观层面上完善解雇保护制度,同时也应当重视《劳动合同法》中解雇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教授与副院长肖竹副教授在大会主题学术报告环节做主题报告。沈建峰教授以“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定性及裁审关系”做大会主题报告。在报告中,沈建峰教授论证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历史原因,效能原因,事理原因,法律比较经验,分析了劳动争议仲裁准司法性的具体法学内涵。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不同历史阶段先裁后审体制在统一表象下存在着不同逻辑关系。当下理顺二者关系应加强裁审衔接,未来应在仲裁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基础上实现裁审合一。肖竹副教授做了题为“再论劳动关系从属性”的主题报告。她指出对劳动关系从属性问题进行体系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并以“从属性”何以成为雇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问题为主线,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的内辖要素与权重分析进行了系统性阐释。
我院李文涛副教授在“促进就业法”单元做了题为《我国小微企业劳动合同法豁免略论》的主题报告,他认为我国小微企业在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程序等规则可以适用豁免,但是该豁免系形式豁免而非实质豁免,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实质权利。李静博士在“老龄化的社会法应对等”单元做了题为《社会法视野下的残疾人保护》主题报告,她认为残疾人权益保障在社会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对社会法领域的其他部门法具有引领意义。
此外,我院还有多位教师在分论坛作为“一对一”与谈人。沈建峰教授在“社会法基础理论”单元与谈时,就社会法的范畴表达了自己的学术观点。肖竹副教授在“科技革命背景下的社会法”单元与谈时指出,对兼职劳动法律规范的研究应注意类型化,并应关注规制目的的特殊性及其与劳动关系认定基本理论,及竞业限制制度的关联性研究。张冬梅副教授在“劳动争议仲裁审判”单元与谈时指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民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区别是仲裁的前置和强制程序,应重点关注独特的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高战胜副教授在“促进就业法”单元与谈时指出,就业不仅存在数量的纬度,还存在质量的纬度,在降低企业负担和保护保护标准的同时,应提高国家保护水平。在“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劳务派遣”单元,尚春霞博士在与谈时指出,应提升工会干部的协商素养并强化集体协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互赢;丁皖婧博士在与谈中认为,劳务派遣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典型形式,在认定雇主内外责任承担时还应当考虑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之间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李娜博士在“解雇保护”单元与谈时指出,在现有裁审体制下对报复性解雇予以特殊的争议解决制度安排,其可行性在现阶段以及未来很长时间都值得存疑。陈成博士在“社会救助法”单元与谈时提出,社会救助的主体应限缩在更加特定的范围,不宜与宪法上的弱势群体进行重合,以避免救助法调整对象过于泛化。张宇舟博士和杨敬之博士参加了“劳动基准法”单元的与谈,张宇舟博士就美国劳动立法对不同保护权益分别划定雇员范围的做法,为我国劳动立法工作提供新的视角进行了分析;杨敬之博士提出未来应思考如何在宪法教义学框架下解决现有提前退休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次年会继续举办了优秀青年论文评选活动,肖竹副教授的论文《再论劳动关系从属性》荣获本次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会议闭幕式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教授做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叶静漪教授总结了一年来学会的重要学术活动,特别提到我院于2019年10月14日成功举办的“新中国劳动法70年:历史、选择与趋势”研讨会,对我院为社会法学术活动作出的贡献给予了肯定。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年会是全国社会法学领域一年一度的盛会,理论和实务界专家齐聚一堂就社会法领域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展开研讨。此次会议,我院参会教师队伍庞大,不仅增进了我校与其他高校、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我校在社会法学界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