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于北京校区致远楼图书馆八层报告厅举办了法学前沿论坛(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规范解读”。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欧盟法研究所所长、欧盟“让-莫内讲席教授”张彤主讲。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肖竹教授主持。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教师李静博士和丁皖婧博士担任与谈人。本次论坛同时采用腾讯会议直播,法学院师生线上线下近10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讲座中,张彤教授首先介绍和梳理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背景与规则体系。她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起步晚、碎片化、层级低,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在互联网时代我国亟待对个人信息进行体系化立法。《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率先构建起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体系。
随后,张彤教授围绕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对《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区分了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隐私、个人数据等关联概念。同时指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应当是一种权利而非法益,对于个人信息到底应当认定为人格权还是财产权,直接决定了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者的义务内容。
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张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对信息的保有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信息更正权、被遗忘权等各项信息保护权利。通过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立法经验,强化了一般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和特殊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密义务。最后,张彤教授提出了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的两种救济方式,分别是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她认为,这两种救济方式之间是一种请求权基础重合的关系,权利人应当根据自己诉请的责任方式不同,而决定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在与谈阶段,李静博士依据《民法典》和GDPR中的一系列规定,结合我国当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两点反思:一是从删除权和被遗忘权之间的思考维度,疫情期间所登记过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予以删除。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其所收集的劳动者信息,应当如何进行保护。丁皖婧博士认为,《民法典》虽然对个人信息、私密信息等概念进行了分类,但在不同语境下其内涵还是会有所不同,未来可能需要司法解释对上述概念再做进一步划分。在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程中,之所以要借鉴GDPR,主要原因在于该指令本身已经具有了跨欧盟成员国的效力,故我国立法也必然要对此做出应对。
在提问环节,张彤教授耐心回答了同学提出的关于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作为个体权利主体应当如何维权的问题。
最后,法学院副院长肖竹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她再次向张彤教授的精彩讲授表示了感谢。她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十分复杂也颇具挑战,不仅涉及到民事法律规范体系,还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和配合,张彤教授的讲座为我们认识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同时,她也勉励同学们能够在未来的学习中更加关注和深入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