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学校干部工作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6〕17号),参照《全国总工会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6〕21号)、《全国总工会机关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总工办发〔2016〕22号)、《全国总工会直属单位中层干部任职备案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6〕18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干部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各级干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职务实行任命制,具备条件的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学校工会、团委领导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其他部门干部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学校干部职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全总党组、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免:
(一)正副局级干部职务由全总党组任免。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任免。
学校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职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任免。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职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须经全总组织部考察同意,由学校党委任免。
各党总支正副书记职务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总支委员会选举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任免;或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任免。
工会、团委领导干部职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人选,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选举通过,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党委任免。
(三)正副科级干部职务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考察、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
第二章 任职
第六条 学校干部任职,应在中央和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上级部门批复同意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学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调任、转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调入学校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轮岗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八条 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九条 任职,一般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动议,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干部任职,应当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拟任职人选建议;也可通过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和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
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应当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及与拟任职务的匹配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任职建议,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任职的,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并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其中,处级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四)任职谈话
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任职,由分管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科级干部任职,由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颁发任职通知
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任职,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任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党委颁发任职或者聘用通知,并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科级干部任职,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任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颁发任职通知。
第十条 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名候选人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由全总党组、全总组织部等上级机构审批的,任职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由文件确定任职时间的,自确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任职后,应当自次月起确定和调整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十三条 严格干部兼职审批制度。干部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干部兼职,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上报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兼职手续。学校任处级及以下职务的干部的兼职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免职
第十四条 学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转任的;
(三)降职的;
(四)调出、辞职、辞退的;
(五)退休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八)违反党纪、法律、法规或有关章程需要免职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免职,一般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免职建议
免去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拟免职建议。
免去科级干部职务,由部门主要领导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拟免职建议。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组织人事部门将拟免职建议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并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其中,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应当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三)免职谈话
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免职,由分管校领导进行免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科级干部免职,由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免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颁发免职通知
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免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党委颁发免职或者解聘通知,并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科级干部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免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颁发免职通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教育矫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解聘的;
(四)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 学校干部被免职的,应当在免职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免职手续。
经批准调出、辞职、降职、辞退的干部,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接公务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办理手续的,按开除处理。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八条 晋升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九条 晋升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副处级(六级职员)以上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人员受聘到副处级(六级职员)以上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职务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条 晋升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晋升正处级(五级职员)职务,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当任副处级(六级职员)职务2年以上,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当具有正高级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经历;晋升中层正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岗位,应当具有正高级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经历。
(二)晋升副处级(六级职员)职务,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当任正科级(七级职员)职务3年以上,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3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经历;晋升中层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岗位,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3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经历。
(三)晋升正科级(七级职员)、副科级(八级职员)职务,应当分别任副科级(八级职员)、科员级(九级职员)职务3年以上;
(四)晋升副处级(六级职员)以上职务,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
(五)晋升副处级(六级职员)以上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六)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中央、国家和全总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晋升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晋升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九)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职位需要等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晋升职务,一般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动议,启动干部晋升职务工作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应当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任职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拟任职位。
晋升科级职务,应当根据科级职务的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拟任职位。
(二)确定考察对象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应当根据拟任职位的岗位要求,通过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选答辩、民主测评等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也可通过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和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考察对象名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晋升科级职务,应当根据拟任职位的岗位要求,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民主推荐对象,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组织人事部门派出考察组(至少由2人组成)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在规定的谈话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及与拟任职务的匹配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根据考察谈话情况按规定要求撰写考察材料。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考察谈话应当听取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在考察谈话的同时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其中晋升处级职务的,在考察谈话期间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考察材料按照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核查。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结合考察材料和干部人事档案核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其中晋升处级职务的,在综合分析时需要结合全总组织部返回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提出拟提拔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用人选。
晋升科级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材料提出拟提拔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用人选。
(五)任前公示
组织人事部门将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任用人选按照任前公示的相关规定在学校范围内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决定。
(六)任职备案
任前公示结束后,对决定任用的人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向全总组织部上报备案。
(七)任职谈话
对决定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干部,经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决定晋升科级职务的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后直接由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八)颁发任职通知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任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党委颁发任职或者聘用通知,并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晋升科级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任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颁发任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从严掌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拟破格晋升正科级(七级职员)、副科级(八级职员)的,须为任职满两年半,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副科级(八级职员)、科员级(九级职员)人员;拟破格晋升副处长(六级职员)的,须为任职满两年半、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正科级(七级职员)人员。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晋升职务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晋升。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晋升。
第五章 任前公示
第二十四条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前,应当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干部任职前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群众举报被公示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按照纪律检查和干部监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照拟任职务任用,并在任职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复议后不予任用。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未查实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干部任职备案制度。凡涉及学校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或者应当向全总组织部说明情况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全总组织部上报备案。
第三十条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后、决定任职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将考察对象的综合情况书面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征求全总组织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收到全总组织部的答复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任职。
第三十一条 晋升处级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书面征求全总组织部的意见时,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全总直属单位拟提拔中层干部信息表》;
(二)考察对象《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考察对象本年度填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晋升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不需填报);
(四)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报的其他有关材料。
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提拔、轮岗、调入等方式调整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确定人选或考察对象后,上报全总组织部,由全总组织部进行组织考察,同意任职的,由学校党委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晋升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职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向全总组织部备案,备案时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二)干部考察材料;
(三)任前公示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报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认真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备案制度。学校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全总直属单位中层干部备案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将全体在职中层干部有关信息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任职试用期
第三十五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职务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间计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满考核,一般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启动考核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意见基础上,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组织考核
试用期满考核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全面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考核对象工作表现材料、述职报告等材料。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试用期满考核情况提出任职建议,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任职谈话
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并实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颁发正式任职通知
组织人事部门起草任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党委颁发正式任职或者聘用通知,并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向全总组织部上报备案。
第三十九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晋升。
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在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降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降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胜任现职务层次的;
(三)因受到组织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第四十二条 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四十三条 降职,一般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降职建议
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拟降职建议。
科级干部降职,由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拟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派出考察组(至少由2人组成)对拟降职干部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对拟降职干部的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审核必须客观公正、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审核后形成审核结果,并将审核结果当面告知拟降职干部,听取其本人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谈话情况按规定要求撰写考察材料。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组织人事部门将拟降职建议及考察材料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降职的,按照规定履行降职手续。其中,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降职的,应当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四)降职谈话
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降职,由分管校领导进行降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科级干部降职,由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降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颁发降职通知
处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专业技术岗位)干部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降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党委颁发降职或者解聘通知,并按照干部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科级干部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起草降职通知,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颁发降职通知。
第四十四条 降职的,应当自降职次月起确定和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四十五条 降职的干部对降职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降职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全面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干部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干部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中央、全总以及学校干部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干部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
(五)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领导个人决定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干部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六)临时动议决定或者突击晋升干部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等;
(七)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八)其他妨碍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对学校干部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检举、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若学校其他文件或者办法关于干部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任免管理办法》(院干字〔2005〕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