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全总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工组发〔2019〕11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教职工,校聘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职局级领导干部根据全总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学校在职中层领导干部、涉密的科级及以下干部须严格审批程序,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类型包括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旅游、就医、办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公务,且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情形。
第二章 出国(境)留学
第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留学,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再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留学者,在提交出国(境)留学申请(包括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教学计划书等)的同时,需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日期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出国(境)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该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学校的工资、绩效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 出国(境)定居
第八条 教职工出国(境)定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出国(境)定居者,在获得签证后,应提供获得定居的书面证明,并向学校提出离职,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准予出国(境)。
第四章 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第十条 教职工出国(境)探亲,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教职工出国(境)探亲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或节假日,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内因私出国(境)探亲的,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按照事假处理,出国(境)前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工作交接,时间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90天。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出国(境)旅游,须提交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订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自由行的,要提交国(境)外行程安排。教职工出国(境)旅游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不得耽误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工作日出国(境)旅游不予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见习期、试用期内原则上不批准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第五章 其他形式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与会,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按照事假处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短期访学,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按照事假处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天。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就医的,需要医院出具的有关手续证明确需出国就医,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按照病假处理,并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80天。
第六章 期限、待遇、逾期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应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国外累计滞留时限根据前述相应类型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滞留时间以出入境注签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随意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期满必须按时回国并向学校报到,因重大灾难、疫情、就医期限、国际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延期回国的,需要提交有效证明并经人事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内,根据前述相应类型所规定的请假类别,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发放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超过规定期限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未返岗工作的,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按旷工处理,并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相应处分。
1.非法出境、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2.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或发表不正当言论的;
3.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4.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审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从严把关:
1.在职中层领导干部;
2.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
3.在涉密岗位工作或离开涉密岗位尚未达到脱密期限的干部;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得批准出国(境)的;
2.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3.其他不宜批准出国(境)的情形。
第八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规定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附件1)、《政治安全承诺书》(附件2),将相关申请材料交所在部门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所有材料递交人事处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