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关于加强本学期期末考试纪律的通知
各位同学:
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为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期末考试的顺利进行,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强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现将学院有关考场规则通知如下:
一、学生应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二、进入考场后,按指定座位就座(各班班长学委负责考前将考试座位顺序写在黑板上,按照学号顺序Z型排位),学生应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将本人学生证(凡考试必须带)摆放在桌角,以备监考教师查验。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履行请假和申请缓考手续,由系(院)部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因病请假的需要附医院证明。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四、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携带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如果携带,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座位旁、桌斗里不允许放任何与考试有关或有作弊嫌疑的物品,否则按违纪或作弊处理。考试期间,不能以用手机看时间为由,将手机带在身上。手机要处于静音或关闭状态放在书包里。
五、考试过程中学生应独立答卷,卷面有问题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公开答复。
六、学生答题一般须用黑、蓝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七、在规定时间内交卷,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按时交卷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和喧哗。
八、考试时,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私自互借学习用具,如确实需要,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代其借用及返还,违反者按作弊论处。
九、开卷考试时,学生可以携带参考资料,但必须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相互借阅资料。
十、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十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教师可随时终止其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规定》(见下)执行。
十二、违纪或作弊考生将没有资格进入本系的任何评优选先及竞聘学生干部程序,并且不能被作为党员培养的后备力量。现任的学生干部考试违纪作弊,将直接撤销其现任职务;现任入党积极分子,将停止其以后的发展进程。
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规定》,现将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作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及其周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字样,给予记过以下(含)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生成绩表上注明“作弊”字样,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处分。
(三)在校期间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者,取得毕业证后延迟一年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济管理系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