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学生竞赛奖励方法(试行)
为进一步培养我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校内外竞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参加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国际级、国家级、北京市级各类竞赛并获奖的我系在校学生。
二、奖励范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举办的竞赛;教育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举办的竞赛;共青团系统(团省委、团中央)举办的竞赛;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北京市级以上各类学术团体(科研、文艺、环保等)举办的竞赛;各类竞赛中非等次化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各种单项奖与团体奖等。
三、奖励标准
1. 大学生“挑战杯”比赛、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大赛等相关专业赛事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优秀奖以上项目) |
500 |
400 |
300 |
200 |
北京市级 (三等奖以上项目) |
200 |
150 |
100 |
50 |
2. 大学生艺术展演各项比赛、国家体育总局及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比赛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优秀奖以上项目) |
450 |
350 |
250 |
150 |
北京市级 (三等奖以上项目) |
180 |
120 |
70 |
40 |
3. 国际性竞赛奖励情况须经系部专门会议研究,标准另定。
四、奖励程序
1. 参赛获奖的集体或个人可根据本办法向系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获奖集体或个人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竞赛奖励审批表》,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相应奖励。
2. 获奖集体或个人申请奖励的,对所获荣誉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系部不予奖励。
3.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
五、附则
1. 系部授权团总支为本办法的执行单位。
2. 各类竞赛中,冠军视同一等奖、亚军视同二等奖、季军视同三等奖;第一名视同一等奖、第二至第四名视同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视同三等奖;金奖视同一等奖、银奖视同二等奖、铜奖视同三等奖;各类竞赛中,非等次化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视同一等奖;特等奖视同一等奖;各类单项奖视同三等奖。竞赛奖励级别的认定以系部认定为准。同一类获奖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3. 上述奖金由系部专项经费列支,奖励金由系部实践教学经费以及学生活动经费共同承担。
4. 学生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北京市级各类竞赛实行认定登记制度,需出示组织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
5. 竞赛申报项目仅以当年获得的奖项为准,如果是跨年比赛,以奖状颁发或者获奖公告颁发的年度为准。12月21日-12月31日拿到证书的,计入下一年度获奖奖励。
6. 学院和系部层面的各项赛事的获奖同学,将在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公开表扬,并视具体情况对非常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7. 解释权归属团总支,如遇特殊情况由系部研究决定。
8.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7日起执行。
经济管理系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