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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08-06-05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科研工作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入学院账户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二)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项目立项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
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拨款及转出管理
 
第六条    学院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无论何种来源渠道,均须存入学院指定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学院财务帐户后,由学院财务处根据资金性质和出资方要求开具发票。
第八条    拨入学院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向校外转拨,由于项目研究确需转拨且符合立项部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转拨经费申请,并持立项通知、项目立项书(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然后到财务部门审批、办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转款只能转入项目立项书(合同)规定的协作单位银行账户,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批准立项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或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批准立项部门无具体规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无具体规定的,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批准立项部门无具体规定或横向项目合同无具体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可按下列范围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小型设备费(含耗材):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小型设备以及购买计算机耗材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设备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所有权归为学校,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提取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十)其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出版费、项目中期成果的论文版面费和不能列入小型设备费的办公用品费等与项目运行相关的经费支出(办公用品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第十四条  对确定立项的项目,采用分批拨款的方式。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70%,其余30%在结项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的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直接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十六条    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在上述各类经费使用过程中须履行其他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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