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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张勇:协调各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需发挥四大功能

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框架相对成熟,应重点考虑三次分配“自愿”和“公益”的特征,相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应发挥保护合法致富、引导价值塑造、激励公益行动、规范分配秩序四大功能。


第一,发挥对合法致富的保护功能。有效保护合法所得是先富者自愿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前提条件。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组织制度等共同构成对合法致富的全程保护体系,将对三次分配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保护功能。


既要保护合法劳动所得,又要保护合法非劳动所得。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集体协商、知识产权、转移支付等制度都发挥着一定的对合法劳动收入的保护功能。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保护合法劳动收入的同时,还要继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完善按要素分配的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


既要保护合法财富,又要保护合法致富。财富是结果,致富是过程,只有同时保护好合法财富和合法致富,才有助于更好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所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谋求更多财富的人,既是自己幸福人生的奋斗者,也是整个社会繁荣进步的推动者。那些致富先行者的示范效应、引领效应、带动效应都是“后富者”迎头赶上的“宝贵财富”,同时保护合法致富与合法财富正是充分释放这些效应的重要保障,是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助推器。


既要保护“后富者”的机会,又要保护“先富者”的动力。推动共同富裕既要反对平均主义,也要防止两极分化,在收入分配差距达到一定程度后,必须用累进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措施调整过高收入,保护“后富者”迎头赶上的机会和动力。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控制好对高收入调节力度,尽量以规范收入合法性、提高收入透明度、增强收入辐射效应等为手段,达到稳定收入预期和提升致富信心的目的,避免出拳过重伤及市场创新。


第二,发挥对价值塑造的引导功能。保护合法致富奠定了第三次分配顺利启动的基础,引导全社会形成帮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价值导向则能够为第三次分配广泛开展搭建广阔舞台。为此,相应的制度建设要注重对舆论的恰当引导,鼓励高收入群体更高质量地回报社会。


积极引导更加高效、健康、绿色的致富路径。保护合法收入还应当考虑收入的道德水准和社会成本。有些收入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会引发社会远期损耗,比如烟草收入、高环境成本收入、高耗能行业收入、虚拟经济收入等。这类收入只是经济尚不够发达阶段不得不承担的发展代价,暂时不宜直接取缔,但要在舆论方面予以必要引导,鼓励人们在追求财富的同时关注社会成本,避免竭泽而渔的致富路子,把新发展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积极引导更加节俭、理智、包容的消费方式。消费方式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明显导向作用,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消费方式很容易产生示范效应,甚至会带动形成群体性消费文化。从各国经验看,冲动消费、挥霍消费、炫耀消费等不良消费习惯极有可能成为灰色收入或非法收入的温床,而节俭消费、理智消费、包容消费则往往是劳动致富的美德延伸。相关制度安排应当有助于打通从收入到消费的衔接渠道,引导自觉自愿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行为。


积极引导更加友善、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程度与其价值导向密切相关,奉献精神缺失势必伴随着社会冷漠。与初次分配的强者更受益和二次分配的普遍受益不同,第三次分配的受益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产生显著的扶贫济困效果。重视第三次分配就必须在发挥好《慈善法》等制度的基本保障作用之外,借助政府公信力,培育大众的公共情怀,引导形成团结友善、诚信自律、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


第三,发挥对公益行动的激励功能。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个人参与社会慈善活动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对于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既是对行善者个人的尊重,也是对这种社会行为的认可和激励。


给予热衷公益者更低的致富成本。第三次分配不是几个富人的独角戏,而是要让勤劳致富和共享财富形成良性循环。因而有必要通过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收减免、为公益捐助者设置更多绿色通道等方式,不断扩大公益事业的源头活水。与此同时,公共部门要在提高公益活动透明度和降低公益行动成本方面多下功夫,改善公益活动开展条件,优化公益活动管理流程,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


给予乐善好施者更多的精神褒奖。一个人可以自愿地不计回报地做好事,这是道德层面的私人问题,但给予适当精神回报以鼓励其做更多好事,却是一个带有目的性的社会问题。制度建设应当以理性而非提升道德底线为前提,因而给予乐善好施者适当的精神奖励是由制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近年来,从“中国慈善排行榜”到“全国脱贫攻坚楷模”,从“感动中国人物”到“共和国勋章”,正是国家对慈善英雄们的盛赞和褒奖。


给予助人为乐者一定的身份认可。身份认可是对公益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在第三次分配中领队角色的确立,使那些有志于公益事业的人发挥更广泛的感召和管理作用,以其个人魅力激发更多人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给予助人为乐者一定的身份认可可以是各级政府的书面确认,比如颁发“慈善家”“志愿者”“爱心人物”等证书;也可以是具有更强激励效应的行为确认,比如任命其担任公益性组织相关职务等。


第四,发挥对分配秩序的规范功能。对那些打着慈善的幌子破坏分配市场规矩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这是第三次分配顺利展开的重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稳定预期,要保护善言善举,就必须对投机取巧甚至恶意行善者进行约束和惩戒。


坚决打击恶意追逐私利的假慈善。有些人只是打着慈善的幌子骗贷款、要政策、揽项目、树形象、讨声誉、造名号,其目的无非是要为自己谋取更多个人利益。这样的慈善往往伴随着敲锣打鼓的热闹场面,实际上只是虚张声势,夸大其词,真正的受助方却很难从中受益。因此,国家有必要为慈善活动立规矩,不仅要有“慈善黑名单”制度,还要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坚决打击恶意逐利的假慈善。


坚决遏制附带不良条件的伪慈善。改革开放后我国各地也陆续接受过不少国际援助,但随着中国的逐步崛起,一些来自发达国家慈善基金的资助活动开始变味儿,各种因素纷纷介入其中,慈善最终演变成了搞怪、搞坏、搞乱的伪装。对于那些明显附带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条件的伪慈善,必须通过一定的防御制度进行坚决抵制和打击。


坚决控住攒政绩造业绩的虚慈善。权力和利益驱动都极易造成对第三次分配的过度干预,甚至通过慈善活动攒政绩造业绩,其结果就是弄出一堆名不副实的虚慈善。一种情况是做一说二,夸大其词,另一种情况是以权压人,搞摊牌式捐助,这些都会严重破坏第三次分配的自愿性。相关制度建设绝不能对此熟视无睹,特别是针对有组织的公益事业,庞大的社会捐助绝不能简单依靠“良心管理”。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月6日第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