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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周刊】刘向兵:加快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民主与法制周刊】刘向兵:加快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2024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 2.4 亿人,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仅关涉亿量级人口的幸福生活,还关系到这些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2024年10月12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再次重申该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 “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加快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是完善保障项目,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全方面保障需求,积极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减震阀”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末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07279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2638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方面已经有所保障,但绝大多数人未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伤害与失业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应合理松绑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联结,尽快扩大新职伤等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进失业保险扩围,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工伤及失业保障,以此统筹考虑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照护保障、夯实社会安全。

二是因应国情,适度提高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水平,适当向灵活就业人员等倾斜,扩展社会保障覆盖深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获得感。目前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待遇约为职工养老金的1/10,差距较大。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待遇的核心问题在筹资。与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贴达到每人每年670元相比,财政在居民养老方面的投入过低。考虑基本医保的补偿比例已超过50%,未来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增量投入可转向居民养老,在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缴费补贴、提高基础养老金等措施适度提高居民养老金标准。通过大病医保、慈善医疗等多层次保障体系,提高医保特别是灾难性医疗支出人口的医保偿付水平。与新时代生育政策相匹配,提高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建立普惠性生育津贴制度,提升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通过适应性机制建立更加公平普惠的灵活就业人员保障体系。

三是深化筹资机制改革,合理分配政府、社会、公民义务,增强社会保障可持续性。现代社会强调公民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负有增进人民福祉、解决公民发展面临的社会风险的责任。作为利益共同体、社会发展成果与发展价值的共享者,企业、福利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主体亦有分散公民社会风险、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增进人民幸福感的共同责任。同时,受经济下行等影响,不少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上的投入捉襟见肘,通过各种措施削减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以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我国在补齐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足的同时,需考虑财政支出的承受力。应合理界定政府、社会、公民对于社会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更为公平合理、更具长效性的筹资体系,筑牢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根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长久、健康和协调发展。

四是提高行政效能,打通公共服务关节,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可及性。相对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知识技能、人员协助、团体性协作等方面存在不足,公共服务可及性较差。应当有针对性地构建适应灵活就业群体的公共就业和技能培训体系,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医疗、工伤、生育医疗结算便利性,增强社保待遇申领的社会化水平,用足用好既有政策,通过提质增效,切实提升行政经办效能,改革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精准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将灵活就业人员这一庞大群体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必须加快制度创新,破除参保壁垒,构建与其就业相匹配的普惠性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有公平、可靠的社会保障。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47期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