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杨思斌:民法典: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步入“民法典时代”,它的编纂经验值得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借鉴。民法典对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有哪些意义?它与《社会保险法》有着什么样的深层联系?本版约法律界专家学者以及地方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撰写文章,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健全充实民事权利种类。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形成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民事权利体系,全面有序的权利保护、救济规则和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民法典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法律体系中占基础地位的法,在保障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着重凸显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被称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神”,其在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上,劳动法(含社会保险法)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具有高度一致性,民法典为劳动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基础规则。比如,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但是并未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书面合同的具体形式作出明确要求,需要引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订立的专章规定。再比如,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时把养老保险“统账结合”中的个人账户定位为私有财产,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可见,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的表述,在立法精神上具有一致性。
在涉及到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具体方法上,仍然需要依托民法典提供的援引性规范。据此,从法律的属性和定位上看,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领域;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虽然属于社会法,但也具有非常强的私法属性。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看,民法典未将劳动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纳入合同分则中,而是在总则部分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形成民法与劳动法相互融合与并行发展的关系格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劳动关系领域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劳动法的精神和原则对民法的有关规则进行有选择的适用。
民法典作为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将对劳动关系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是民法典作为一部系统性法律文件和私法领域的一般法,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且具有较强的普适性、连续性、稳定性,必将推动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法律制度、配套机制及相应举措的完善发展。二是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律体系的开端,其颁布实施将会发挥价值引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劳动人事组织管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规范。三是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其颁布实施能够让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促进提升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权利意识,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前提和基础。
为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指引和路径
民法典作为私法领域的一般法,其在制度规范上的创新和完善,为劳动法律制度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发展路径。
第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主体制度。
其一,完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对用人单位健全管理制度起到较好的指引作用。具体来说,在关于员工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员工的行为能力。对于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者丧失意识员工的相关事情的处理,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相应的监护人协商,在充分保护员工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同时维护用工单位日常管理秩序。此外,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在法院作出宣告后,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其二,进一步规范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列明民事主体包括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相较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的用工单位范围更广,上述民事主体今后均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规定用人单位的人格权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四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范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其一,明确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性骚扰是一种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性骚扰”的概念,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下一步,劳动法领域需要落实细化制度的建设,比如用人单位作为监督管理责任人,在性骚扰案件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如何建立完备有效的防范性骚扰机制等。
其二,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个人隐私和信息变得愈发“透明”,侵犯隐私和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给个人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困扰,也逐渐变成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一大难题,尤其是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者身份的优势地位,掌握着员工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对此,民法典在清晰界定隐私和个人信息定义和内涵的基础上,明确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和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条件,并构建起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这些规范内容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倒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三,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七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处理依据。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需要更加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避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失后被追偿的风险。
(来源:学习强国,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