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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之一。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中仅保留139项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中坚力量,获得了国家和广大从业者认可,仍然保留在“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中,含金量颇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由此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企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心问题。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状态的重要因素是劳动关系管理的规范化问题,而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有赖于专业的、高素质的劳动关系管理人员,因此,政府、企业和工会等劳动关系协调的部门均需要大批具备劳动关系专门技能的人才。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共设四个等级。2019年4月2日公布的新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首次将高校学生纳入了报考范围内。我校在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需要,自愿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