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28
在具备民主管理理念的企业相信协商能够构筑劳动者与企业间的信赖关系和消除摩擦。劳动者会向企业表达诉求,在谈判启动之后,为了签订体现自身诉求的工资集体协议,劳动者会借助利用自身沟通技巧,来增强自身的谈判力。
在不具备民主管理理念的企业中,企业会认为集体协商会打破企业的管理策略:如员工选拔、薪酬激励、职位晋升、员工培训、惩罚措施,都可能因为劳资沟通的展开而做出改变。企业可能认为实施集体协商是成本极大的、最坏解决方案(necessary evil)。
在这种企业中,由用户员工利益的管理者(employee advocate)作为城市中间人(honest broker)来协调纠纷,或建立商业伙伴关系(business partner),达成对企业有利的员工安抚方案。
在这种企业中开展协商,政府需要监督集体协商的过程,保障其顺利实施。包括引导协商、整治无理由拒绝协商的企业、惩处蓄意拖延消极对待等行为。
节选自《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18.3期
《集体协商中劳资沟通行为的实证分析与制度保证》
作者 王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