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13
作者:张建国
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意见》出台后,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纷纷解读,从不同侧面阐述或解释了文件的重要内容,对于帮助企业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促进《意见》在国有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在学习中,我们注意到,《意见》标题叫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决定”二字十分重要,它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由什么决定,通过什么方式、由谁来决定。但遗憾的是,在这些阐述或解释的声音和文稿中,人们强调的更多是前者,很少听到看到人们对“国有企业工资、薪酬通过什么方式、由谁来决定”的解读,即对文件中明确要求的“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的分析和阐述。笔者认为,为了全面领会好落实好《意见》精神,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学习领会和宣传。
建立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十分重要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3600多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环。
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重要载体,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涉及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性、支撑性和引领性作用,承担着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的柱石,也是确保人民实现美好生活需求的保障。
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自信的底气,是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的基础,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要求,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他还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几十年的发展,国有企业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立下了不朽功勋,一代又一代国有企业职工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历尽千辛万苦、付出了巨大牺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是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不断改善民生,赢得全面实现小康的和中国崛起的重要力量。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是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国有企业内在活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更好发挥各方面重要作用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将会大大提高国有企业市场化分配程度,改变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位,不能真正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体制机制更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对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加强有效调控。《意见》的出台和全面落实,标志着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此次改革中明确的,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规范经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地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
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一场关乎15万家国有企业,100万亿资产和3600万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1995年我国引入现代企业制度,2003年建立新的国资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就已拉开帷幕。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对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不断规范,初步解决了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无序、行业严重不公平等弊端,逐步建立起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体系。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因此,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将央企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调整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且明确央企负责人薪酬不超过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此次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最终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72家副部级央企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方案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轮薪酬改革虽然是针对央企负责人,但其他国有企业同期也都比照着改革,实施了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建立了“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强激励硬约束机制。但这一轮薪酬改革并没有覆盖到国有企业基层职工。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这个《意见》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意见》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意见》要求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意味着,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成为决定国有企业工资的两个重要因素。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有助于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进一步吸引人才、鼓励人才成长;本质上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同时把劳动力市场、劳动生产率作为重要考评指标,从而突出了职工的劳动价值和主体地位,也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提升发展质量,重视全要素生产率的配置,控制成本、精益管理,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方式将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市场化经营,使得企业的发展更有活力。
从《意见》要求看,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市场化取向”,企业将采取更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制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一步突出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好地落实企业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将大大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然而,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能把企业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理解为企业董事会可以独揽工资分配决定权,它还应该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决定”——集体协商。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有了内部分配自主权,但这个“自主权”并不是由企业经营层单方面说了算。因为《意见》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影响职工收入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明确了国有企业内部不同职工薪酬的决定方式——即“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通过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决定” )确定岗位工资,则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的关键,是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认为,贯彻落实《意见》,注重“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由什么决定”很重要,但“国有企业工资、薪酬通过什么方式、由谁来决定”更重要。因此,贯彻落实《意见》,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关键的是要把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好实施好。在国有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既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难点,也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关键点。对此,党和国家早有要求,法律法规早有规定,这次发布的《意见》对此的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
党和国家对国企推行集体协商早有明确要求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集体协商制度在改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在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中,要求更加明确,指向更加具体。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2008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2009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对金融危机条件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集体协商贯穿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等重点内容之中,提出要“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制定了“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的规划目标,并将“平等协商确定”确立为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原则。2011年8月15日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范围。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作为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举措。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等方面法律法规”。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做出了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9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此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都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做出了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对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视,充分说明这项制度已经纳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整体安排。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不过,毋庸讳言,由于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有效提升了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的意识,一定程度上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制约,集体协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难。原来一些国有企业强调其特殊性,企业工资总额由国资委确定,企业本身没有自主决定权,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的集团企业有大量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这些单位或机构由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等。
针对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难的问题,2010年7月,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提出,必须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更要带头,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工资标准,保证企业职工工资通过劳动关系双方来确定,切实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当责无旁贷、率先垂范,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开展集体协商也不应该例外。
我们之所以系统回顾党和国家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不断强调的历史,就是想说明,通过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决定” )确定职工岗位工资,不仅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想强调“国有企业工资、薪酬通过什么方式、由谁来决定,”比“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由什么决定”更重要、更复杂、更艰难,在实施中需要付出更多努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集体协商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手段。
坚定不移推进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是落实《意见》必须抓好的一项制度建设
推行集体协商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应有之义,是落实《意见》必须抓好的一项制度建设。那么,工会组织如何推进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述所列党和国家关于推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并没有对不同性质所有制企业做出区分,而是一视同仁,都必须严格执行。不仅如此,全国总工会还要求国有企业的工会带头开展集体协商。但是,推进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仅靠国有企业工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责无旁贷,必须给予国有企业工会大力支持与具体帮助。一是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国有企业带头开展集体协商的宣传引导,对国有企业形成适当的舆论压力,使国有企业充分认识到,开展集体协商,是贯彻落实《意见》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国有企业在社会上形象地位和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二是争取党政支持,努力破除协商阻力,工会组织应该努力借助党政的力量和人大执法检查的力量来推动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应当特别注重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从源头上消除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对开展集体协商的误解误识,最大限度地破除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阻力。三是抓住重点难点,不断增强协商实效,让企业和职工都能感受到集体协商的益处。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研究制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既要综合考虑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企业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一揽子因素,也要充分考虑普通劳动者的付出和他们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政府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发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国有企业开展市场对标提供有关的市场分配信息;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培训和指导国有企业工会干部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当重点就不同层级、不同工作岗位职工的分配比例、职工奖金津贴、教育培训费用提取使用等方面进行协商,确保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提高一线职工收入,使收入差距更趋合理;还应督促国有企业推动将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纳入集体协商,使广大劳务派遣工享受平等待遇。
国有企业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还应注意把握几个关键问题:一是选好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保证职工方代表的广泛性。在一个企业中,不同的职工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比如蓝领工人与白领工人的诉求是不同的,甚至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也有不同的诉求。因此,在选择职工方协商代表时,要考虑协商代表对不同群体的代表性,尽量使不同群体的职工都能有相关代表参与到协商谈判之中,在协商中代表和体现他们的利益。选择协商代表时,还要考虑代表是否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代表的个人威望和个人思辩表达能力。因为再好的议题,也需要恰当地表达和说服能力才更容易被对方接受。二是认真做好协商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工会协商代表要认真了解掌握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工资分配特点、历史沿革;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同行业、本地区企业分配情况;开展宣传教育、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搜集了解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做好协商代表的角色分工,筹划协商的策略技巧,制定集体协商实施方案等。三是在正式开展协商过程中,工会协商代表要切实担当起责任,敢于协商、善于协商;要注意处理好工资增长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要兼顾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将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的具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谋求劳动关系双方共赢,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目的;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不同岗位职工的利益平衡。四是在开展集体协商,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并与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