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须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一、允许查阅借用档案范围
(一)因教职工入党、出国、任免、考察、审查、调动、组织处理和逝世后写悼词以及复查、甄别等需要了解教职工情况时,可提供档案查阅。
(二)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志等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而当事人已死亡的可提供档案中的履历与自传内容查阅。
(三)其他情况下,确因需要使用人事档案时,可查阅相关内容。
二、查阅档案者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三、查阅职工档案原则上由人事部门代为查阅。如有必要,组织部门、保卫部门或部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处级干部在申明理由、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
四、档案室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
五、各部门人员查阅档案,只能查阅本部门职工档案,确须查阅外部门职工的,须经人事处主管负责人批准。
六、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档案,需经组织部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当天借用当天归还。
七、任何人不得借阅本人及本人亲属的档案。
八、查问及借用档案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除已办理借出审批手续外,其他一律不得将档案拿出档案室查阅。并只能查阅相关内容,不得随意翻阅其他材料更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开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回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档案室审查批准、核对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取走;严禁涂改、圈点、抽取、撤换、增加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