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
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人社部关于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09]309号),结合全国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四)坚持因事设岗,人岗相宜的原则;
(五)坚持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岗位聘用)分开的原则;
(六)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国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和人才成长的规律、特点,适应事业单位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合理,具体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标准是29:41:30。
第九条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设置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划分为8个等级(三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体依据全总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和内设机构数进行设置。其中,局、处级管理岗位按照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核定的局、处级领导职数设置,科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各单位根据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各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3.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32:50:18;高级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30:7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4.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5.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6.全国总工会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0%,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应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全国总工会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组织实施。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根据各事业单位的编制、职数、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统一核定下达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目标。
第三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具体岗位聘用(任职)条件,包括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聘用(任职)条件,由各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本意见规定的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三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四条 一般应逐级聘用。首次聘用的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是四级岗位在岗人员,五、六级岗位人员须是七级岗位在岗人员。
第十五条 允许跨岗位类别竞聘。由原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竞聘管理岗位的应聘人员,需符合相应管理岗位的资格和聘用条件。由原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人员,需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和聘用条件。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十七条 岗位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一)岗位聘用组织
成立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聘用办公室。
成立岗位聘用监督委员会,由党委、纪委和工会、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岗位聘用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
组成岗位遴选委员会,负责应聘人员的遴选、推荐、组织公开答辩工作。岗位遴选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以及有关专业领域专家(可不局限于本单位)共同组成。根据需要,可在岗位遴选委员会内分设专门(专业)遴选小组,具体承担不同类别岗位应聘人员的遴选、推荐工作。
岗位遴选委员会本单位委员由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事业单位编制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二)岗位聘用程序
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公布拟聘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报名。应聘人员向岗位聘用办公室报名,提出竞聘申请,按要求提供材料;
3.资格审查。岗位聘用办公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初审,报领导小组审定;
4.遴选推荐。岗位遴选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投票,获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票的,方可推荐为拟聘人员;
5.确定聘用人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核定的岗位数内确定聘用人员;
6.公示。岗位聘用办公室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聘用人员提出异议的,由岗位聘用办公室提请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7.聘用。通过公示的,由聘用单位印发关于聘用结果的通知,组织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8.兑现岗位待遇。自聘用下月起,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等待遇。
其他岗位遴选聘任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五章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在核实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任务及聘用条件等内容。同时按照本单位编制人数填报有关材料,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备案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第二十五条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二十七条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备案后,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应分别设置。管理岗位人员,应以履行管理职责为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专业技术岗位遴选,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经批准兼职的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标。
第二十九条 全总组织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各单位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拟聘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岗位聘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承担的项目周期为聘期。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如岗位需要、本人申请,可以续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期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 加强聘后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做到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