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校”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总工会审议批准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发展建设规划纲要》,建立健全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岗位设置审核表>的通知》(工组字[201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按需设岗。从学院“三位一体”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合理规划设置学院内部各级各类岗位。
(二)突出主干,优化结构。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岗位设置向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学一线倾斜,为学院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足空间,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整压缩管理及其他非教学岗位,优化学院教职工队伍整体比例结构。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完善人员的遴选、考核、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实现岗位聘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精简效能,责权明确。学院岗位设置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不因人设岗,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将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贡献大小紧密挂钩,岗变薪变,使岗位的职、责、权、利相统一。
(五)加强监督,动态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运行监督机制,根据学院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方案的整体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设置的范围、总量和类别
(一)岗位设置范围
学院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为学院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设置总量
学院的岗位总量确定为500个。
(三)岗位设置类别和结构比例
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学校所属党政机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能的工作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按照全总下达给学院500个岗位总量及各类岗位的比例,设管理岗位100个,占岗位总量的20%。设专业技术岗位367个,占岗位总量的73%,其中教师岗位307个,占岗位总量的6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60个,占岗位总量的12%。设工勤技能岗位33个,占岗位总量的7%。
学院代管的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与《中国工人》杂志社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单独进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分别为:三级职员(局级正职),四级职员(局级副职),五级职员(处级正职),六级职员(处级副职),七级职员(科级正职),八级职员(科级副职),九级职员(科员),十级职员(办事员)。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从严从紧聘用。其中,四级职员以上岗位,按全总批准的学院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按全总批准的学院处级职数确定。
管理岗位人员,应以履行管理职责为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专业技术岗位遴选,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经批准兼职的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标。
双肩挑岗位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人员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占双重职数。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应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其相应的管理职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3∶5∶1。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即二至十二级。教师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教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根据学院未来的发展,需要设置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的规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即三至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5个等级,即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分别为: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初级工)。
四、岗位基本条件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聘用和组织实施
岗位聘用的1个聘期为3年。首次岗位聘用的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一)聘用组织机构
1.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学院副书记、副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干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制订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干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相关人员及资深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组成。
2.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负责学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领导小组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中遴选12名候选人,交由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6名评委,会同5名外校专家组成。
3.各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部门岗位聘用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聘用工作程序
1.根据《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按照岗位总量及各类各级岗位比例和数量,结合学院人员现状,制定《方案》。
2.《方案》(草案)出台前,提交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委员会和学院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讨论,听取意见。
3.《方案》(草案)由教代会各代表团进一步讨论征集意见,票决通过。
4.《方案》(修改稿)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5.向全院教职工公布《方案》。
6.岗位聘用程序及审核
(1)竞聘各教学院、系、部正副职及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五级、六级职员的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任职要求及本人条件,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应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个人竞聘、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后,确定拟任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2)各部门成立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部门二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七至十级管理岗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申报工作,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和拟聘用意见,上报办公室。
(3)办公室对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将申报情况提交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审核评议;审核七至十级管理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等各类人员名单。
(4)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对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进行评议、表决,确定名单。
(5)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6)办公室将各类各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最终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7.学院按人事管理权限将聘任结果报全总组织部备案。
8.学院、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受聘人员三方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工作任务书。
(三)聘用合同及考核
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为建立聘用与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正常的晋升和退出机制,保证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院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重点考察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察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聘期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主要依据。本次聘期内未完成岗位职责者,下一聘期不得再次竞聘该岗位。
(四)回避制度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或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监督机制
学院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严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行为。
1.学院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方能受理。
4.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属于恶意诬告者一经查实,按相关政策法律严肃处理。
六、相关政策问题
(一)部分岗位的津贴待遇问题
1.为平稳推进岗位设置工作,首次聘任时,部分人员如因岗位变动导致国拨工资及内部岗位津贴降低的,可保留原国拨工资不变,内部岗位津贴一个聘期(3年)不变。下一聘期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待遇。
2.首次岗位设置时,因管理岗位编制所限,压缩幅度较大。考虑到两校区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管理人员,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不突破本部门管理岗位职数的前提下,可聘相应工勤人员任部门经理,所聘工勤人员的国拨工资不变,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可享受八级职员津贴。
3.在教学秘书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2年,年度考核均合格且累计3次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可享受六级职员津贴。
4.在正科(任实职)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2年,年度考核均合格且累计3次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可享受六级职员津贴。
(二)岗位设置的评聘分开问题
1.根据《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学院岗位设置工作坚持评、聘分开原则。
(1)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如评审通过而所在岗位暂不能聘用的,保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符合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申报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如考试通过而所在岗位暂不能聘用的,保留工人技术等级资格。
2.学院成立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干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的申报和聘用工作。工人考取技术等级后,按岗位需要和岗位数量及比例的情况进行聘用。
(三)干部任用问题
1.在各教学院、系、部等部门担任正、副职的人员是学院的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者,其行政级别等同于处级干部,其国拨工资、岗位津贴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2.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自本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始,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各教学院、系、部主任实行任期制。连续在同一个岗位上任职满二届者,原则上不能继续申报岗位。
3.由辅导员岗位竞聘其他岗位者,原则上应在学院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且考核优秀。
(四)五类人员的政策及待遇问题
1.提前退出实职人员
至2011年9月1日,男年满58岁、女年满53岁的处级领导干部,在本次岗位聘用中,保留原职级待遇,退出现职领导岗位。提前退出实职人员在退出实职至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享受的相关政策如下。
(1)保留原职级待遇,享受岗位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2)在此期间不再晋升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
(3)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仍在原部门;
(4)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遇国家新的调薪政策,按在职人员的调资办法执行。
提前退出实职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2.提前退出岗位人员
退休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人员为提前退出岗位人员。提前退出岗位人员在退出岗位至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享受的相关政策如下。
(1)保留原职级待遇,享受岗位津贴(按档案中记载的职务计发岗位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2)在此期间不再晋升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
(3)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仍在原部门;
(4)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遇国家新的调薪政策,按在职人员的调资办法执行。
提前退出岗位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3.提前内部退休人员
至2011年9月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且工作年限满25年者,经本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办理提前内部退休。提前内退人员在办理内退手续后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享受待遇如下。
(1)全额发放档案工资;
(2)如遇国家新的调资政策,按在职人员的调资办法执行,但不享受在职人员年终考核合格后晋升薪级工资政策;
(3)停发内部岗位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4)住房公积金及公费医疗等待遇同在职人员;
(5)连续工龄、校龄计算至正常退休时间。
提前内部退休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统一管理。
4.暂不聘用人员
下列人员为暂不聘用人员:
(1)经学院批准,正在出国并出国1年以上(含1年)人员;
(2)经学院批准,正在全脱产进修并进修1年以上(含1年)人员;
(3)驻外人员配偶正在随任并随任1年以上(含1年)人员;
(4)因事因病正在全休并全休半年以上人员。
暂不聘用人员由学院人员交流中心管理,其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聘余人员
待聘、解聘、拒聘等人员均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聘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1.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院将建立各类人员破格提拔和任用机制,具体条件与办法另行制定。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至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完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竞聘。学院将根据参聘人员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并重新计算退休费。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在职人员起薪时间相同。退休后参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占学院岗位结构比例数额。
七、附则
(一)本方案包括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四项实施细则(见附件1-4)。
(二)本方案包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及编制分配方案表(见附件5)。
(三)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文中划线部分为国家有关文件的原文内容)
附件: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及编制分配方案表
附件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
聘用实施细则
为适应学院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公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工组字[2011]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审核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总则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一)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比例和总量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全总有关岗位设置文件要求,学院管理岗位总量占全院岗位总量的20%,即100个管理岗位。学院根据各个部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各部门的管理岗位数。
(三)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分别为:三级职员(局级正职),四级职员(局级副职),五级职员(处级正职),六级职员(处级副职),七级职员(科级正职),八级职员(科级副职),九级职员(科员),十级职员(办事员)。
全总给学院下达的管理岗位数量为100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三级职员2个;四级职员5个;五级职员32个;六级职员33个;七级职员18个;八级职员8个;九级职员2个。
二、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勤奋敬业,廉洁自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适应本岗位要求的理论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人员受聘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六)各级职员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聘用条件
(一)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七级至十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任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四、岗位职责
(一)三级和四级职员
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职责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五级职员
主持或分管本部门的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或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协调院内外有关业务工作,积极解决工作困难,做好本部门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创造和谐的内部工作环境;起草公文、文稿以及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和本部门《岗位工作任务书》;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六级职员
负责本部门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管理工作,或从事综合性政策调研、业务咨询工作;参与制定工作计划或专项工作方案,积极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配合部门负责人创造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解决工作困难、做好本部门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起草公文、文稿以及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和本部门《岗位工作任务书》;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七级职员
负责本部门某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部门领导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报告;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文稿;按时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认真负责并高质量完成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八级职员
负责本部门某一项或几项具体业务工作;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主管领导开展工作;起草公文、文稿;按时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认真负责并高质量完成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九级职员
承办具体管理工作和事务性工作;起草一般公文、文稿;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相关问题
(一)关于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问题
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1.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2.经批准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职数。
3.兼任教师职务的,按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二)新进管理岗位人员的岗位聘用
1.新调入学院的人员按其本人基本情况,参照学院同类人员聘用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2.新参加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聘用
(1)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可聘任在七级职员岗位。
(2)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可聘任在八级职员岗位。
(3)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可聘任在九级职员岗位。
(三)其他
1.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越级聘用。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注:文中划线部分为国家有关文件的原文内容)
附件2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
聘用实施细则
为适应学院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公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工组字[2011]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审核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总则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是以学科建设为中心的原则。教师岗位设置以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为依据,以重点学科发展和建设为中心,统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正常需要和协调发展。
二是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设岗方案确定后,应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随人员的变动而增减。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而增减岗位时,可按照程序上报核准后适当调整。
三是业绩与资历、贡献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业绩导向,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兼顾资历和历史贡献,鼓励以老带新,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二)岗位比例和总量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全总有关岗位设置文件要求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需要,学院教师岗位总量占全院岗位总量的61%,即307个教师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1.教师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教师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2.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学院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最高控制目标为4∶5∶1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控制为1.3∶3.1∶4.8∶0.8。
3.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比例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4.各教学院、系、部的教师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院编制、生师比及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教师岗位将随着编制数、学生数、开设专业数等情况的变化逐步调整。
5.学校保留一定的机动岗位,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情况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学科、学院特色重点学科今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需要。
二、基本任职条件
(一)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三、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一)教师正高级岗位
1.教授二级岗位
岗位职责
(1)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完成各项学科建设任务,保持与扩大本学科的优势地位。
(2)负责本学科团队建设,形成较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
(3)配合所在系部做好本学科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指导或组织本学科教学科研青年骨干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
(4)负责学科建设,讲授本专业核心课程,每年面向学生授课,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完成教授教学工作量,3年教学考核合格且考核等次至少1年为优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专题或学术讲座,每年面向全院有关教师和学生做1场及以上学术报告。
(5)在学院学科建设中发挥顾问和咨询的作用,每年向学院提交1份所在学科建设报告,对所在学科的建设和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度至少1次。
(7)聘期内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政府规划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至少1项。
(8)聘期内,科研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在上一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科研考核及教学考核达到考核标准;承担学院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学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教授职务12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1999年12月以前受聘教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任职8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2003年12月以前受聘教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
A.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国家级教学名师;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国家优秀教师奖获得者;或曾担任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曾担任过教育部各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国家级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或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或担任国内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负责人。
B.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或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
C.任现职以来,在《Science》、《Nature》或《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等国内外著名权威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为2篇及以上。
D.主持国家级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大攻关项目(政府规划项目)。
(3)学院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才,经学院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评议认定,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聘用到教授二级岗位。
2.教授三级岗位
岗位职责
(1)团结带领本学科或学科方向的教学科研骨干进行学科建设,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主持本学科学术梯队或教学团队建设。
(3)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和师资培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课堂教学。
(4)每年面向学生授课,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完成教授教学工作量,3年教学考核合格且考核等次至少1年为优良;开设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每年面向所在单位的教师和学生作1场及以上学术报告;组织师生开展教学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
(5)在聘期内,主持学院科研或教改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
(6)在聘期内,科研考核为良好及以上。
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在上一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均合格,科研考核及教学考核达到考核标准;承担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履行较为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承担主要的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任务;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院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达到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者,或任教授职务8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2003年12月以前受聘教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任职5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2006年12月以前受聘教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
A.北京市教学名师;或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先进个人。
B.北京市优秀教师;或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或北京市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北京市特色专业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或北京市精品教材负责人;或担任国内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常务理事及以上负责人;或担任国内全国性二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会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负责人。
C.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教育部自然科学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教育部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北京市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
D.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为4篇及以上。(本院学报发表的文章,在四大文摘每转载1篇,累计1篇。)
E.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政府规划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
(3)学院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才,经学院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评议认定,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聘用到教授三级岗位。
3.教授四级岗位
岗位职责
(1)主持或积极参与学科和专业建设,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积极引荐人才。
(2)每年面向学生授课,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完成教授教学工作量,积极开展教学讨论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在聘期内,科研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教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4)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聘用条件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师副高级岗位
1.副教授一级岗位
岗位职责
(1)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副教授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近3年均合格且至少1年为优秀。
(2)在聘期内,科研考核良好及以上。
(3)聘期内主持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政府规划项目)或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或主持学院项目1项及以上。
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在上一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均合格,科研考核及教学考核达到考核标准;承担学院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副教授职务8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2003年12月以前受聘副教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任职5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2006年12月以前受聘副教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
A.北京市特色专业负责人;或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项目主编。
B.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项目主持人);或学院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两次获得学院“教学十佳教师”称号;或获学院“科研十佳教师”称号;或学院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C.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4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为3篇及以上。(本院学报发表的文章,在四大文摘每转载1篇,累计1篇。)
D.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政府规划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
(3)学院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才,经学院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评议认定,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聘用到副教授一级岗位。
2.副教授二级岗位
岗位职责
(1)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副教授教学工作量。
(2)在聘期内,科研考核等级为良好且教学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3)聘期内主持或参与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或学院项目1项及以上。
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在上一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均合格,科研考核及教学考核达到考核标准;承担学校比较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绩。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达到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者,或任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2006年12月以前受聘副教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任职3年及以上(首次竞聘时,须在2008年12月以前受聘副教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
A.院级及以上教学团队负责人;或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或院级及以上精品教材建设项目主编。
B.学院教学成果二、三等奖获得者(项目主持人);或学院科研成果二、三等奖获得者;或获学院“教学十佳教师”称号;或获学院“科研十佳教师”称号;或获学院教学基本功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C.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为2篇及以上。(本院学报发表的文章,在四大文摘每转载1篇,累计1篇。)
D.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政府规划项目)主持人;或主持院级项目两项及以上。
3.副教授三级岗位
岗位职责
(1)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副教授教学工作量。
(2)在聘期内,科研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教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聘用条件
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中级岗位
1.讲师一级岗位
岗位职责
(1)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讲师教学工作量。
(2)科研考核和教学考核良好及以上。
(3)聘期内主持学院的科研(教改)项目1项及以上,积极参加精品课程、精品教材建设。
聘用条件
(1)任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首次聘任,须在2006年12月以前受聘讲师职称),在上一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均合格。如在讲师岗位任职满3年,须获得过学院“教学十佳教师”称号;或获学院“科研十佳教师”称号;或获学院科研二等奖及以上;或获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
(2)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讲师教学工作量。
(3)科研考核及教学考核合格,能积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承担学校及教学院、系、部安排的各种工作。
(4)具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能力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参与学院的科研或教改项目。
(5)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教学为主型教师在一般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本院学报发表的文章,在四大文摘每转载1篇,累计1篇。)
2.讲师二级岗位
岗位职责
(1)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讲师教学工作量。
(2)科研考核和教学考核合格。
(3)聘期内主持或参与学院的科研(教改)项目,积极参加精品课程、精品教材建设。
聘用条件
(1)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首次聘任,须在2008年12月以前受聘讲师职称),在上一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2)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讲师教学工作量。
(3)科研考核及教学考核合格。
(4)具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能力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参与过学院的科研(教改)课题。
(5)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3.讲师三级岗位
岗位职责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各项学术活动;了解本学科某一方向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积极承担学校及教学院、系、部安排的各种工作。每年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完成讲师教学工作量;在聘期内教学、科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聘用条件
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教师初级岗位
岗位职责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各项学术活动;主动承担教学、科研辅助工作;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积极承担学校及教学院、系、部安排的各种工作。每年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完成助教教学工作量;在聘期内,科研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教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聘用条件
1.助教一级岗位
任助教2年及以上,且教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2.助教二级岗位
符合教师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者。
四、新进教师岗位人员的岗位聘用
(一)新调入学院的人员按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参照学院同类人员聘用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聘用
1.博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聘用讲师二级岗位;
2.硕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聘用助教一级岗位;
3.获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历者一年见习期满后可聘用助教二级岗位。
五、其他
(一)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其相应的管理职级。
(二)聘期内,若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教师岗位等级执行新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级,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三)如符合上一级任职条件但未聘为该级岗位的,自然聘为下一级岗位。
(四)管理人员在院内兼课以及双肩挑和双重身份人员(辅导员)在院内上课的,每周教学时数不得高于4学时。
(五)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不少于32课时,科研量按所聘教师岗位等级的相应标准执行。
(注:文中划线部分为国家有关文件的原文内容)
附件3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
聘用实施细则
为适应学院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公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工组字[2011]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审核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总则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各部门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按照学院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一)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是以服务教学科研、提高管理质量为原则。以岗位设置和聘用为基础,促进各系列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的良性发展和自我约束,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二是以统筹兼顾、优化结构为原则。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状况,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比例,促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师岗位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比例和总量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全总有关岗位设置文件要求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需要,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占全院岗位总量的12%,即60个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院根据各个部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各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数。
(三)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高级岗位分5个等级,即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学院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最高控制目标为4∶5∶1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为0.5∶1.5∶7∶1。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分别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二、基本任职条件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三、聘用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
1.正高三级岗位
(1)必要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履行较为重要的建设与管理职责,承担主要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任务;为学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及以上(时间截止到2004年12月之前受聘正高级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之前受聘正高级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者。
A.在本领域获得国家级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省部级成果(政府规划项目)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B.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本院学报发表的文章,在四大文摘每转载1篇,累计1篇。)
C.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政府规划项目);或主持院级重点项目。
2.正高四级岗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副高级岗位
1.副高一级岗位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之前受聘副高级职务),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在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副高二级岗位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之前受聘副高级职务),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在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3.副高三级岗位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中级岗位
1.中级一级岗位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及以上(时间截止到2004年12月之前受聘中级职务),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圆满履行岗位职责。
2.中级二级岗位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之前受聘中级职务),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胜任本岗位工作,工作效果良好。
3.中级三级岗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初级岗位
1.初级一级岗位
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及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胜任本岗位工作,工作效果良好。
2.初级二级岗位
经过考核,被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岗位职责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以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工作职责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岗位工作任务书》,并在岗位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新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岗位聘用
(一)新调入学院的人员按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参照学院同类人员聘用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聘用
1.博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聘用中级二级岗位;
2.硕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聘用初级一级岗位;
3.获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历者一年见习期满后可聘用初级二级岗位。
六、其他
(一)聘期内,若受聘高一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新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级,即正高四级岗位、副高三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人员聘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条件和岗位执行。
(注:文中划线部分为国家有关文件的原文内容)
附件4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
聘用实施细则
为适应学院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公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工组字[2011]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岗位设置审核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总则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一)岗位比例和总量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全总有关岗位设置文件要求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需要,学院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全院岗位总量的7%,即33个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五个等级。分别为: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初级工)。
全总给学院下达的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为33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其中,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为2个;工勤技能三级岗位23个;工勤技能四、五级岗位8个。
二、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爱岗敬业、顾全大局;工作积极、团结务实;能够踏实认真的开展工作;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聘用条件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取得本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受聘于本工种技师岗位,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
2.受聘于技师岗位满5年,且工龄满25年。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取得本工种技师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受聘于本工种高级工岗位,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
2.受聘于高级工岗位满5年,且工龄满20年。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受聘于本工种中级工岗位,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
2.受聘于中级工岗位满5年,且工龄满15年。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取得本工种中级工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受聘于本工种初级工岗位,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
2.受聘于初级工岗位满5年,且工龄满8年。
3.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且工龄满10年。
四、岗位职责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1.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工种(岗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2.解决本工种(岗位)中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3.负责本工种(岗位)大型或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养护等方面的工作。
4.指导下一级工勤技能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5.提出有价值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6.传授技艺,培养和指导工勤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7.高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1.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工种(岗位)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2.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3.组织完成较大型项目和技术操作的现场实施。
4.改革操作工艺、操作方法,组织并参加技术革新,提出有价值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5.传授技艺和对三、四级工勤岗位人员技能进行培训。
6.完成领导交办的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1.了解和掌握本工种(岗位)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2.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技术问题。
3.掌握本工种(岗位)有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并能熟练地进行操作。
4.改革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积极参加技术革新。
5.完成领导交办的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1.了解和掌握本工种(岗位)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2.熟悉本工种(岗位)有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
3.积极参加改革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
4.完成领导交办的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注:文中划线部分为国家有关文件的原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