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聘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
(三)学院人员交流中心可根据学院及社会需要,负责组织或批准待聘人员在校内外进行有目标的业务、技术、技能培训,为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工作创造条件。培训费用由学院和待聘人员共同承担。
(四)在学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待聘人员2011年9月1日前,工龄满30年或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工龄满25年的非教学人员,可以办理提前内退。
(五)待聘人员待聘的待遇:前6个月发档案工资(国拨工资),不发院内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从第7个月起,发档案工资的80%;从第13个月起,发档案工资的60%;25个月起,按解聘处理。待聘期间,不调整工资、不评定职称、不计算履职年限。
(六)对二年内即将退休的职工、孕产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以及精神病患者,不得作为待聘人员,仍由原部门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解聘人员管理办法
(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予以解聘: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不接受学院安排的工作;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者;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者;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者;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劳教或被判刑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聘,按解聘处理。
(三)解聘人员从下个月起前三个月发放档案工资(国拨工资)的50%,在此期间内本人可到外联系工作或将档案关系转到国家或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被解除聘任合同的,学院或聘用单位可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递手续。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到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
3.受聘人员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被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