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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加强学院工人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维护工资管理政策的统一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资兑现做如下规定:
1.凡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工人,必须符合人事部《暂行办法》规定的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按允许申报的技术等级申报。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和干部人事处共同审定,确认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并符合应报考的技术等级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报考。
2.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原则上应参加由中直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人事部委托的主持在京的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单位)主办的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如中直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暂无条件安排培训,考核的专业工种,该工种的工人可到中直机关以外的培训、考核部门去参加培训、考核。但须持学院人事部门介绍信到中直考工委,由中直考工委介绍去参加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须到中直机关考工委备案。
3.1994年10月1以后,未经学院人事部门和中直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同意,私自到中直机关以外参加培训、考核的工人,一律不予承认其技术等级资格。
4.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本技术岗位工作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所报考的工种必须与本人从事的技术岗位相关。

5.凡符合报考条件的技术工人,可个人报名,经本单位推荐,干部人事处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统一报中直考工委。对考取高一级技术等级的工人,如有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任,聘任后下月起兑现工资,如岗位已满暂不聘任。
    6.
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应保持稳定,在本岗位发挥作用,积极工作,一般在5年之内不应调离本技术等级岗位,如个人坚持调动,应根据新岗位确定工资。

7.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作为晋升工资等级的依据,在考取技术等级后,由本人将《工人技术考核审批表》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技术等级证书复制两份,交干部人事处备案。
8.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所需经费按学院《关于职工进修学习的暂行规定》办理。
9.本暂行规定由学院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