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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教职工加班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我院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加班的含义
加班是指正常工作以外的、不可预见的、突然性的临时工作。
二、加班的有关规定
1.教职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本岗位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为充分维护教职工的休息权利,有效地保证教职工身体健康,各部门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教职工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加班申请表》。
3.公休日加班后,所在部门一般应及时安排其补休,也可集中存休,适当时安排其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按加班规定办理,支付其加班工资。
4.法定节假日加班后,按加班规定办理,支付其加班工资。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
1.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教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构成。
2.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日工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额(元)/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额(元)/8(小时)”计算。
3.加班工资的合计以“元”为单位计发。
四、申报加班费的有关程序
 1.应事前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加班申请表》,申请表请到干部人事处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
 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加班申请表》应写明加班事项,加班时间,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如遇事情紧急,主管院领导外出,可在事后10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加班申请表》(纸质版)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加班汇总表》(电子版)统一报干部人事处。
 4.为加强发放加班费工作的管理,干部人事处将于每月10日将上月加班费申报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5.公示后,干部人事处于每月25日前将各部门加班汇总表转财务处,加班费由财务处随下月工资一同发放。
五、值班的相关规定
1.学院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寒暑假、特殊任务、临时任务)和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值班补助。
2.值班补助标准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值班补助标准,每日为80元(寒暑假期间值班不区分工作日和公休日,均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公休日值班补助标准,每日为160元;法定节假日值班补助标准,每日为240元。
六、其他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值班除外)。
2.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临时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已得到相应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后已实行补休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3.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外出参加各类(级)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和社会考察等活动者,均不视为加班。 
七、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此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