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学院各类劳务费开支,有效、合理使用学院办学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费范围
校外专家学者来我院作学术报告、讲座,参加各类评审、听课等工作的劳务酬金;学院教职工在学院内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参加各类评审、听课、各类监考或考务等工作的劳务酬金;以及其他临时或特殊任务的劳务费。
二、劳务费标准
(一)学术报告、讲座及听课的酬金标准
1.校外专家学者来学院作学术报告、讲座的劳务酬金标准为:
正高:2000元/每场,副高:1500元/每场;
邀请的国内知名专家:3000-5000元/每场,需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校外专家学者来学院听课的劳务酬金标准为:
北京校区:每节课100元/人,涿州校区:每节课200元/人。
2.学院教职工在学院内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劳务酬金标准为:
面向全院的:正高1000元/每场,副高800元/每场,其他人员500元/每场;
面向系部、部门的:500元/每场。
学院教职工在学院内听课的劳务酬金标准为:
北京校区和涿州校区:均为每节课100元/人。
(二)各类评审劳务酬金标准
由学院职称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学位评审委员会、国奖评审委员会等学院层面组织的各类评审会议,包括: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评审、教学教改项目立项、教学教改成果评审、学位评审、国奖评审等会议的劳务费标准为:
校外评委:1000元/人•半天,2000元/人•天
校内评委:500元/人•半天, 1000元/人•天
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不高于校内评委的报酬。
(三)各种大奖赛评委劳务酬金标准
由学院层面组织的全校性教师或学生各类大奖赛评委的劳务酬金标准为:
校外评委:1000元/人•半天,2000元/人•天
校内评委:500元/人•半天, 1000元/人•天
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不高于校内评委的报酬。
由部门或系部组织的教师或学生各类竞赛评委的劳务酬金标准为:
150元/人•半天,300元/人·天
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不高于校内评委的报酬。
(四)各类监考、考务劳务费标准
1.学生期中、期末考试的监考人员每场考试劳务费用为50元/人,巡考人员为每个考试周期400元。
2.四、六级考试的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每场考试劳务费用为200元/人。
3.艺术类招生考试的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每场考试劳务费用为200元/人。
4.学院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计算机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监考及工作人员劳务费按主办单位标准和要求执行,费用在主办单位划拨的经费中列支,不得在学院经费支出。
5.各类招生、招聘、招标等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的,不发放劳务费;在假期进行的,按加班处理,不再另行发放劳务费。
(五)学院承办的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工作人员需外出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第二项第(四)条第5款标准执行。
(六)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论文、学年论文,以及举办学院运动会体育教研室的劳务费,仍按教务处制定的《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折合教学工作量。
(七)外聘教师承担学院本专科教学工作的酬金,仍按教务处制定的《外请教师劳务酬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学院因临时性工作任务或特殊工作任务需外聘人员,用人部门应填报任务申请单,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出报酬标准,报干部人事处审核、备案,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的,所产生费用由用人、用工部门自负。
三、劳务费发放审批程序
学院各类劳务费均由用人或用工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负责汇总申报,经干部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双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四、附则
(一)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且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该部门参与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工资、岗位津贴已体现)。
(二)凡属个人岗位职责范围内、且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个人不得拿取劳务费(工资、岗位津贴已体现)。
(三)学院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工资、岗位津贴已体现)。
(四)学生在校有偿劳务,均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安排开支,不再另行支付劳务费(寒暑假期除外)。
(五)学院各类加班薪酬劳务(含寒暑假加班),由干部人事处归口管理、审批。
(六)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劳务费如与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七)上述规定的劳务酬金均为税前金额。
(八)凡本办法未涵盖的劳务费项目,由干部人事处、财务处会同用人或用工部门按上述相关标准参照执行,并履行劳务费发放审批手续。
(九)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干部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