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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5-11-26   [浏览次数]


学校各部门:
    为做好我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中组部、全总组织部相关文件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办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15年11月18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全总组织部关于印发<全总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组发〔2015〕33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指我校各部门所有正式在编人员。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三条  我校工作人员因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一般应予以批准。

第四条  对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从严把关:

(一)局处级干部;

(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或离开涉密岗位尚未达到脱密期限的干部;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得批准出国(境)的;

(二)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三)其他不宜批准出国(境)的情形。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校在职正局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全总组织部制发的《因私出国(境)审批表(A表)》(见附件1),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全总机关纪委、全总组织部签署意见,报全总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全总党组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校在职副局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全总组织部制发的《因私出国(境)审批表(A表)》,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全总机关纪委、全总组织部签署意见后,由全总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校在职正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干部人事处制发的《因私出国(境)备案表(B表)》(见附件2),经纪检监察办、干部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在职副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干部人事处制发的《因私出国(境)备案表(B表)》,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纪检监察办、干部人事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校在涉密岗位工作或离开涉密岗位尚未达到脱密期限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干部人事处制发的《因私出国(境)备案表(B表)》,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纪检监察办、干部人事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离退休局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干部人事处制发的《因私出国(境)审批表(C表)》(见附件3),经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由干部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在职科级以下人员、离退休处级以下人员可自行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10天内,要向全总组织部递交其出国(境)日期的报告(见附件4);回国(境)10天内,要向全总组织部递交其回国(境)日期的报告(见附件5)。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职处级干部和离退休局级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干部人事处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下旬向全总组织部报送,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报送。全总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办理完毕或回国(境)后10天内,由干部人事处负责收回,交全总组织部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在职处级干部、离退休局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办理完毕或回国(境)后10天内,需主动交回干部人事处保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    准假手续及待遇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寒暑假期间因私出国的,按事假对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教职工本人因私出国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交干部人事处备案,并由干部人事处负责开具相关证明。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准假不超过一年。出国(境)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或国(境)外定居期间离退休费照发。离退休人员在国(境)外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需向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凡超过一年不提供生存证明书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要及时报告干部人事处,停发其离退休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因私出国(境)审批表(A表)

      2、因私出国(境)备案表(B表)

      3、因私出国(境)审批表(C表)

      4、出国(境)日期报告单

      5、回国日期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