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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干部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参照《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和《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提任公示制暂行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学院干部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委各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实行任命制,院工会、团委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其他部门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职务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全总党组、院党委、院长、干部人事处进行任免;
  (一)正副局级干部职务由全总党组任免。
  (二)各系、部、处、室、馆正副主任(长)职务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长聘任。干部人事处正副处长职务经院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后,须经全总组织部考察同意,由院党委任免。党委其他职能部门正副处级职务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各总支正副书记职务由院党委提名,经总支委员会选举通过,院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或由院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院工会、团委领导职务由院党委常委讨论提出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团委选举通过,报上级工会、团委批准后,由院党委任免。
   (三)正副科级职务由处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干部人事处审核、院党委常委讨论同意后,由处级单位领导聘任,办理手续。

 
第三章 任 职

第六条 任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拟提拔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勤奋敬业,廉洁自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适应本岗位要求的理论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人员受聘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八条 任职资格: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年定为优秀等次。

(二)正处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副处(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副处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在正科(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正科级(七级职员)、副科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副科(八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晋升副处级(六级职员)以上领导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第九条 任职程序
  (一)正处级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确定拟任职位
  根据正处级职务的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干部人事处提出拟任职位方案,报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职位 。
  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按照《学院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选答辩、民主测评等程序,由党委常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也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和民主推荐,由干部人事处提出考察对象名单,党委常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干部人事处派出考察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在规定的谈话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提出拟提拔人选
  干部人事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考察材料,提出拟提拔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5.决定任用
  学院党委常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用人选。
  6.公示
  干部人事处将党委常委会确定的任用人选向全院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干部人事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汇报,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是否任用。
  7.上报备案
  公示后,干部人事处向全总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附《×××同志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8.任职谈话
  经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分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9.颁发任职通知
  由干部人事处起草任职通知,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任职或聘任通知。
  (二)副处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先行沟通,确定拟任职位
  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院分管领导提出,经与干部人事处及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在院党委常委会上提出,党委常委经过充分酝酿确定拟任职位。
  2.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干部人事处根据岗位性质和岗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民主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经征求院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确定考察对象;也可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干部人事处派出考察组(两人组成)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在规定的谈话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要求写出考察材料。
  4.决定任用
  院党委常委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和集体讨论后,作出任职决定。
  5.公示
  干部人事处将党委常委会确定的任用人选向全院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干部人事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汇报,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是否任用。
  6.上报备案
  公示后,干部人事处向全总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附《×××同志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7.任职谈话
  经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分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或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8.颁发任职通知
  干部人事处起草任职通知,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任职或聘任通知。
  (三)正副处级干部平级调整任职程序
  1.拟调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并与干部人事处协商,由干部人事处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人事处派人到所在部门进行民意测验。
  3.院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后,由院分管领导找本人谈话,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职务任免或聘任通知。
  (四)科级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处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向干部人事处报告,由干部人事处向院分管领导和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汇报。
  2.干部人事处派人考察,提出意见,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处级单位领导聘任,干部人事处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章 免 职

第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学院的;
  (六)离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可以延期退休,但需免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一条 免职程序
  (一)免去正、副处职务,由干部人事处听取院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告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同意,提出拟免职建议,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并向全总组织部备案。
  (二)免去正副科级干部职务,由部门领导向提出干部人事处报告,由干部人事处征得院分管领导和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同意,向院党委常委会报告,办理免职有关手续。
  (三)免职谈话
     处级干部由院分管领导负责进行免职谈话,科级干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免职谈话。
  (四)颁发免职通知
  处级干部由党委或院长颁发免职通知,报全总组织部备案。科级干部由干部人事处颁发免职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在本单位晋升职务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四)被辞退、解聘的;
  (五)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六)死亡的。
  第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被免职后,在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提拔干部;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中央和全总以及我院干部任职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院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
  (五)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指令晋升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八)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九)不准在工作人员任免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违反党的纪律进行非组织活动;
  (十)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调离工作时,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十一)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以及其他有碍职务任免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对本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任免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学院纪检办或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检举、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