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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学院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提高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服务,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现对学院的人事调配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 人员调入和接收应届毕业生
  (一) 人员调入
    1.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只调入教学、科研骨干,调入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2.管理、教辅等单位的缺编岗位,原则上在院内调剂解决。严重缺编且在院内又无法调剂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
    3.调入人员原则上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引进学术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4.人员调入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干部人事处与其签订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二) 接收应届毕业生
    1.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是国家统招统分并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接收教学人员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以上学位;
    3.接收非教师岗位人员,要按实际工作需要,在学院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原则上应接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特殊岗位需要可接收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
    4.干部人事处在履行录用程序的基础上,与新接收的毕业生签订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二、人员调出与辞职
   (一)人员调出
    1.我院在聘教职工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辞聘、调出,但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聘用单位同意;
    2.凡我院接收的毕业生和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在我院工作五年方可申请调离,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3.服务期限未满要求调出,必须经学院同意并按学院规定交纳违约金(接收毕业生每年5000元,调入人员每年2000元);
    4.在见习期和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单位由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限期调离;
    5.我院培养并评聘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在我院的服务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为五年,原则上服务年限期满后方可申请调离;
    6.引进人才申请调出按引进人才协议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辞职
    1.学院教职工提出辞职,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重点课题研究的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课题进行中不得辞职;
    2.学院教职工提出辞职,要完成我院规定的服务年限(同前),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否则按有关规定赔偿相关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辞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学院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相关责任
    1.调出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离职前应按学院相关规定交纳学院为其支付的学费、培训费等费用,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
    2.调出人员在调离前要按学院房管有关规定退还院内宿舍和退售院内住房,享受学院住房补贴者按规定交回学院为其所支付住房补贴等费用,逾期三个月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未经学院批准,不辞而别的教职工,学院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为其办理各种人事、档案关系的转接,对住房等相关费用问题,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内部调动
   (一)内部调动应严格在编制内进行,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审批。
   (二)教职工内部调动工作后,如工作岗位性质发生变化,原则上应按新岗位和所聘职务享受相关待遇。
    四、调配程序
   (一)人员调入程序
    1.干部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作为教师调入的由用人单位、教务处和干部人事处确定具体试讲、面试时间,经用人单位、教务处和干部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最终形成引进意见,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2.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外调和阅档;
    3.干部人事处出具体检通知,安排拟调入人员进行体检;
    4.对外调和体检未发现任何问题者,由干部人事处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并签订调入协议。
   (二) 接收毕业生程序
    1.根据学院当年的毕业生接收计划,由干部人事处负责刊登人才招聘广告,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应聘咨询,接受应聘材料; 
    2.干部人事处将接收的应聘材料经筛选后转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1∶3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经干部人事处、教务处和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面试、试讲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干部人事处、教务处共同商定引进意见,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3.干部人事处出具体检通知,安排拟接收的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干部人事处和拟接收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三) 调出、辞职程序
    1.正常调出、辞职的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干部人事处;
    2.干部人事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领导并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为其开具院内转移转单,到学院各部门办理调出手续(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
    3.服务期未满人员按协议约定向学院交纳违约金、补偿费和学院为其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等费用;
    4.院内各相关部门调出转移手续办完后,干部人事处按人员调动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档案、行政、工资、组织等调动转移手续。
   (四)内部调动程序
   1.处级人员的院内调动由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2.处以下人员的院内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院内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干部人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干部人事处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3.各部门内部调整岗位,须报干部人事处备案。
    五、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调动
   (一)劳动合同制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等原因要求调动到院外工作的,若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自然终止劳动合同;若在合同期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
   (二)劳动合同制人员在院内调动工作单位,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单位同意后,须报干部人事处备案。在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由转入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本规定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若其他文件和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