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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教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教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试用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工资、薪级工资与各项津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干部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复工期为六个月,如在复工期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院内岗位津贴、福利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病、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干部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病、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按事假1天的50%扣发岗位津贴。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