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奖惩制度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严明纪律,加强组织纪律性,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完成,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国家财物,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为保证上述要求的实现,要把思想教育同奖惩结合起来,做到实事求是,奖惩严明,对于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职工,要本着精神鼓励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反纪律犯了错误的职工,要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的平时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院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授予先进称号、记功、升级或晋职5种。本院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资、撤职、留院察看、开除公职8种,上述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几种同时并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
(一)在完成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任务中成绩突出,学年考核评为优秀者;
(二)教学成绩显著,得到学生和本系(部)及主管部门公认者,或科研成果(著作、论文、编辑资料等)有创见,有较大影响者;
(三)勇于改革,大胆创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在开创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者;
(四)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其他工作,连续3次评为全总、中直先进,或因英雄事迹和贡献受到国家表扬者;
(五)在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者;
(六)同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和群众利益有功者;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为群众做了大量有益的事,受到广大群众称赞者;
(八)其他事迹突出应予奖励者。
教职工的奖励,一般结合学年总结工作评定,由本部门提出初步人选,整理材料报院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处分:
(一)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言行,破坏国家声誉,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情节严重者;
(二)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挑拨离间,诽谤、诬陷他人者;
(三)挥霍浪费,损害国家或集体财物,侵犯群众利益,或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
(四)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损公肥私,或纵容、包庇、窝藏坏人、赃物者;
(五)无故旷工,屡教不改,或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给学院和社会造成危害者;
(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钱财、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腐化堕落,道德败坏,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严重失密、泄密、窃密,后果严重者;
(九)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机关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十)违犯计划生育规定和早婚者;
(十一)其他错误行为应予惩处者。
对教职工的处分,由本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并整理材料,报院长批准,受上述处分者,凡涉及经济问题的,还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留院察看期限为1-2年,留院察看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安排使用。表现不好的,予以解聘。
第七条 凡给予教职工奖励、处分,都应以适当形式公布于众,并记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