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教职工出国出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总及其它院校作法,现对我院出国出境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一)凡在我院工作满五年,并符合国家教委出国留学有关文件要求的,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应履行如下审批手续:本人应提前3个月,向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干部人事处,经干部人事处审核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讨论。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当申请被学院批准后,申请人应自行联系将其关系转至教育部留学人员人才中心。取得出国签证后,学院停发其工资、岗位津贴及各项补贴。
  (四)凡由我院资助公费学习或进修的教职工,学习或进修结束后5年内,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根据学习进修后在学院工作时间的长短,折合赔偿学习费用(每年按折合学费总额20%的比例收取)。
  (五)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归国后,若本人愿意继续回我院工作的,学院本着专业对口、岗位需要的原则,按照岗位聘任的程序,报请院领导批准后,优先聘用。

二、关于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的规定
  (一)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应提前1个月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本部门视工作允许的情况提出意见报干部人事处,经干部人事处审核合格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主管领导批准后,申请者本人须同干部人事处签订因私出国有关协议。
  (三)教职工请假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离境前应通知干部人事处离境日期及护照号码,并与干部人事处按批准期限核定归国日期,不通知离境日期者,假期从办手续之日算起;回国后应到干部人事处销假,不来销假按未归处理,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副处级干部以上(含副处)干部的因私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按全总有关规定交由干部人事处登记保管。
  (四)教职工的配偶系国家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双边协定和外交等公派出国长期工作(指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人员,有配偶单位的证明,可申请随行,随行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
  (五)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费留学已满1年的配偶,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探亲假期为3-6个月,前3月工资照发,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资,探亲假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一律停发,休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超出寒暑假的按事假处理,出国所需费用自理。
  (六)教职工申请到境外探视公派出国的父母、子女、自费留学的配偶、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一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超出寒暑假的按事假处理,出国所需费用自理。
  (七)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在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学院最多可给予3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超出寒暑假的按事假处理,出国所需费用自理。
  (八)教职工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应尽量利用学院寒暑假,无特殊理由,不准续补假期,期满不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港澳台胞眷属及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出国人员的住房问题,按学院的有关政策办理。
  (十一)凡占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三、关于因公出国出境的规定  
   因我院无因公出国外事审批权,一切因公出国包括境外学术团体、社团、工商业界的邀请,均由外事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受理,报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再报全总书记处批准,最后由全总国际部统一办理。全总下达名额指派出国的,由外事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报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办理手续出国。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