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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短期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短期因公出国(境)的校内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工由学院派出,持因公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及讲学等,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按学院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境)原则上不以公派方式派遣出国(境)。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应密切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要有利于增强学院的知名度,促进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学校对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外事工作的主管领导。外事办公室为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短期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审批和办理。
 第二章     报批审核程序
第五条  申请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的学院教职工,须在出境日前两个月(赴台需在出境前三个月),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外事办审核,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外事办向全总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境)报批手续。有教学任务的人员出国(境),须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相应的调停课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需办理政审及纪检手续的,由学院干部人事处(纪检办)负责办理。
第六条  校级党政领导的短期因公出国(境),由全总审批,其中党政副职短期因公出国(境)须经学院正职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全总审批;学院各部门中层党政干部短期因公出国(境),须经其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中层副职需经其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第七条  申请因公短期出国(境)的人员在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合格的外方正式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准确的中文译文及经费负担办法。申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还应提交有关会议及会议组织者以及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涉及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问题等说明性的背景材料。受邀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的,须向科研处提交论文摘要,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外事办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组团或选派人员进行的短期出国(境)学术交流及访问考察活动,由外事办根据校领导指示拟定出访计划,遴选团组人员,征得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最终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外事办负责办理团组人员的出国(境)报批手续。
第九条  凡上级下达并指定我校人员参加的短期出国(境)任务,由外事办向指定人员所在部门下达通知书,所在部门同意后由外事办为其办理出国(境)报批手续;凡上级下达并要求我校遴选人员参加的短期出国(境)任务,由外事办与有关单位协商遴选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内其它单位邀请我校人员参加该单位组团短期出访,组团单位应事先征得我校同意,并经外事办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提交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和“出国(境)任务批件”(附名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  经费支出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组团出访、上级下达任务出访及学院指定人员出访的出国(境)费用由学院外事经费支出,教职工个人受邀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参与研究等活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筹措经费(如课题经费、系部经费、邀请方资助、申请人自筹等)。确需学院外事经费资助的,由申请人向学院外事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随国内其它单位团组出访,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原则上由组团单位承担或由出访人个人自筹解决。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学校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均由学院外事办统一向全总主管部门申办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证,出国(境)人员不得自行与全总联系申办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证事宜。原则上不得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我校人员参加国内其他部门组团出访,其证照由外事办办理,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团组和个人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出国(境)出席会议、考察、访问等。
第十九条 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或个人须严格按照出访计划和申报表中的出访路线和出访时间出访,不得随意改变。如擅自改变行程和时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所产生的后果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出访归国后须在两周内将证照(因公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出访总结交至外事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