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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促进学院的廉政建设,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亲属回避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有: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今后如特殊岗位需求的教师,应上报干部人事处审核,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条 凡已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领导班子里任职,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条 教职工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四条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学院对新进入的教职工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条 对从事纪检、审计、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人事档案等工作,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安排, 如调整确有困难的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调整。
     第七条 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履行公务时,所有教职工有义务如实向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八条 凡学院教职工所推荐或介绍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关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