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便利我院教职工进行社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属我院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可由干部人事处发给工作证及校徽。工作证加盖钢印后方才有效。
二、工作证内容不准私自涂改,涂改的工作证无效。
三、个人在学院内职务或岗位改变,可以申请换发新工作证,交回旧工作证。
四、工作证、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工作证丢失后,须书面向人事处说明情况。挂失1个月后发新工作证,收费10元;校徽丢失,不再补发。
六、工作证、校徽在转借、丢失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七、工作证损坏或不能辩认,可以申请换发新工作证,交回旧工作证,收费10元。
八、本人调离本院时,须将工作证、校徽交回干部人事处。
一、凡属我院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可由干部人事处发给工作证及校徽。工作证加盖钢印后方才有效。
二、工作证内容不准私自涂改,涂改的工作证无效。
三、个人在学院内职务或岗位改变,可以申请换发新工作证,交回旧工作证。
四、工作证、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工作证丢失后,须书面向人事处说明情况。挂失1个月后发新工作证,收费10元;校徽丢失,不再补发。
六、工作证、校徽在转借、丢失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七、工作证损坏或不能辩认,可以申请换发新工作证,交回旧工作证,收费10元。
八、本人调离本院时,须将工作证、校徽交回干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