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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便利我院教职工进行社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属我院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可由干部人事处发给工作证及校徽。工作证加盖钢印后方才有效。
   二、工作证内容不准私自涂改,涂改的工作证无效。
   三、个人在学院内职务或岗位改变,可以申请换发新工作证,交回旧工作证。
   四、工作证、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工作证丢失后,须书面向人事处说明情况。挂失1个月后发新工作证,收费10元;校徽丢失,不再补发。
   六、工作证、校徽在转借、丢失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七、工作证损坏或不能辩认,可以申请换发新工作证,交回旧工作证,收费10元。
   八、本人调离本院时,须将工作证、校徽交回干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