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管理及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管理及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改革和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70号)、《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工组字[2011]93号)文件中严格控制管理岗位比例、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比例的原则,结合学院目前编制严重紧缺的实际状况,为鼓励部分管理及工勤人员提前腾出岗位,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条件
(一)管理岗位
1.在七级职员(正科)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本岗位任职满5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下人员,经个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在六级职员(副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本岗位任职满5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下人员,经个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在本岗位任职满5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下人员,经个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相关政策
(一)管理岗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按干部考核和任职的相关规定,享受高一职级待遇。
(二)工勤岗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在取得高一级技能等级资格的前提下,可享受高一级技能等级待遇。
三、办理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本部门同意,报干部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