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规范全总机关干部兼职和在企业任职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校级领导干部,校内各部门、各系部(院)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在校内外企业、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以及有经营创收任务的部门或单位中兼任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外企业、各类经济实体、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有经营创收任务的部门兼任领导职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经批准(备案)兼任职务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包括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创收提成、股权等各种经济利益)。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分管部门领取任何报酬(包括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创收提成、股权等各种经济利益)。
第六条 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在企业、经济实体、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有兼职的,应在提任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的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任该职的,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凡违反规定兼职、或在兼职单位以及分管部门领取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收缴所取得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第八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为扩大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协会、学术期刊、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机构从事兼职活动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作人员校外兼职审核表》,报干部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协会、学术期刊、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机构兼职,本人及所兼职的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设备、资金、教室、场地、资质等资源取得收益;本人或所兼职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办班、培训及其他收费项目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校外兼职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单位和兼职者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后,学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工资及津贴等待遇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或依据双肩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干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