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学院教职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应本着专业对口、工作需要、条件允许、学以致用的原则。各部门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进修培训。
第三条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应首先向本部门提出进修培训申请报告,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干部人事处审核,经干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填写职工培训登记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进修培训结束,学习人员应将自己的学习成绩、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习鉴定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干部人事处存档或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工作、考核、职称评聘、晋升职务的条件和依据。
第二章 学历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1960年7月1日以后出生,未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中青年教师,应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进修硕士学位主要课程,从2001年开始,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进修硕士学位主要课程将作为中青年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教学管理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1957年7月1日以后出生未取得大学学历的教学管理干部应到有关高校参加学历教育进修,从2006年起,未取得大学或以上学历的中青年教学管理干部不能再继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人员,入学时应在我院工作二年以上,工作积极认真,专业对口。
第八条 坐班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第一学年可占用部分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教研人员应以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当学习和工作发生矛盾时,学习要服从工作,由自己另找时间补课。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硕士、博士),原则上应选择本市院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本市以外院校学习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干部人事处审核,干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申请进入博士后站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干部人事处审核。经干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名手续。进站后按照人社部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学历教育所需经费采取个人承担和学院承担相结合的办法。报销办法为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后,经人事处审核按比例签字报销;或每年凭本学年的成绩单经干部人事处审核合格后按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比例如下:
1.入学时在学院工作不满5年的,学院报销其学费的40%,入学时在学院工作满5年及5年以上的,学院报销其学费的60%。
2.凡在党校参加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学院报销最高不超过其学费的50%。
3.在外地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因不能承担学院工作任务,按全脱产处理,除每月发放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外,停发岗位津贴及相关补贴。
4.经学院批准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院报销学费最高限额限定在3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 凡公费(含部分公费)进修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原则上5年之内不得调离学院。特殊情况下,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调离学院,应扣除取得学历后在学院工作的时间,折合补偿学院原给予报销的学习费用。其他事宜的处理(如住房等),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与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是指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对教研人员、管理干部和技术工人进行的知识更新、扩展和提高履职能力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因岗位特殊要求和工作任务需要,由学院派出进修学习及培训人员,所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的要求,年龄45岁以下,毕业于非师范高等学校又未学习过教育理论的专职教师,应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教育理论、教学法方面的适应性岗位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七条 为适应知识更新的需要,年龄50岁以下的专职教师,每5年必须参加不少于80 学时的继续教育;拟开设新课的教师在开设新课前必须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相关专业的进修学习。进修学习所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八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年龄45岁以下的管理干部每5年必须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与进修,进修培训所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九条 对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及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推荐,干部人事处审核,符合报考条件同意报考且考试取得合格证者,学院承担考试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的要求,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管理干部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基本操作。从2001年起,计算机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应通过相应的计算机职称考试。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晋升中高级职称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外语职称考试(硕士研究生晋升中级职称、博士研究生晋升副高职称、非外语专业人员具有外语大专以上学历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 非外语专业教师进修外语和外语教师进修第二外语所需费用自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及职称计算机考试的辅导及考试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学院内岗位津贴调整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脱产进入博士后站的人员,学院为其保留公职,按国家规定享受设站单位固定职工的各类相应的福利待遇,学院停发相关福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赴国外进修学习,按学院《对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和《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在此之前的规定如有不同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