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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学院的主体。建设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奉献、善于教书育人的教师队伍,是办好学院的关键所在。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关系到学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建设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中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培养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全面培养的原则。对青年教师既要在业务上坚持高标准,又要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上从严要求,帮助他们全面提高自已的素质,尽快把他们培养成为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教书育人等方面都能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的新一代的合格教师。
第三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养原则。培养青年教师的基本途径,是让他们通过参加教学科研的实践,深入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不断提高自己教学、科研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学院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第四条  坚持奖优汰劣的原则。对于工作态度好,业务提高快,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秀者,要创造条件予以重点培养,并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破格提升;在进修培训、出国交流、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教学工作不称职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章  培养要求
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青年教师,主要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教师。
青年教师要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科研、工作与进修的关系。既要注意业务上的培养提高,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观念,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切实加强实践锻炼。
第六条  青年教师要认真搞好教学,过好教学关。要重视加强教学基本功的训练,各教学部门要从各方面做好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未获博士研究生学位或未参加过博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的青年教师,都必须有计划地根据不同情况参加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进修博士学位主要课程。
第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年教师进行培训。具体的培训形式,应从各系部和教师本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专业对口,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培训:
1.岗前培训。主要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的培训。新接收来院任教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果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2.业务培训。主要对教师进行以扩充专业理论知识和更新知识内容,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主的进修形式。如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精品课程培训、各种学术会议等。
3.学历教育。对不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课程班、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4.挂职锻炼。根据教授业务的内容,有计划的安排青年教师到社会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从而获取相关专业的具体感受和实践经验。
5.访问学者。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的情况下,学院支持青年教师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章  对青年教师的管理
第九条  要有计划地选拔和补充青年教师。教师的补充既要考虑近期的需要,也要考虑教师的整体结构和长远建设。今后学院补充青年教师,除体育、外语和高职学院的相关专业外,其他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  对青年教师实行指导制度。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各系部(院)和教研室都应有专人负责。各系部(院)对每年补充的青年教师要指定一位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实行指导教师制度。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帮助青年教师拟定工作和进修计划;对青年教师的进修及教学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检查、督促、考核青年教师的工作及进行情况。
第十一条  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暂行办法》,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单科进修、骨干教师培训、精品课程培训等发生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种层次的科研和学术活动,以科研促教学。学院在科研成果评奖中,专门设置青年科研鼓励奖,激励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三条  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工作。对青年教师的考核随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1.考核内容:
(1)思想表现。主要考核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
(2)业务水平。主要考核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水平、能力和创新情况,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3)工作成绩。主要考核年教师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相应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在各项业务工作中所完成的工作量和业务进修中的成绩。
2.考核办法:
(1)青年教师来院后在每年年底,根据考核内容写出个人进修和工作总结,向教研室汇报,井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教研室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签署评语,报系部(院)主任审核,然后交干部人事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2)通过考核,对完成本职工作好,考核成绩优秀的青年教师,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转正、定级、晋职的主要依据。对不安心本职工作.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或上级委派的其他任务,经考核成绩较差的青年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凡不适宜任教者,由系部(院)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上交学院干部人事处,对其工作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