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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全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全总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职称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总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职称改革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本单位中心任务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第三条 职称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和科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全总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总职改领导小组”。是全总职称改革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按照国家职称改政策规定,研究拟定全总深化职称改革方案和政策,研究涉及全总专业技术队伍的有关重大问题。需提交全总书记处审议批准的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问题,要经全总职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
   第五条 全总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全总职改办”),为全总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全总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的实施、检查、总结等工作,指导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办理审批全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委托评审、审批任职资格、聘任备案等职称管理日常工作。全总职改办设在全总组织部。具体工作由全总组织部机关干部处承办。
   第六条 全总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全总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全总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研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法的合理设置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严格聘任管理。具体事务由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三章 设岗与增岗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行业要求及工作需要,在编制内,提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明确岗位职责,报全总职改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报经全总职改办批准。
   第九条 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岗位,但须报经全总职改办批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跨省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试用考核按管理权限(原为高级职务的由全总职改办、中初级的由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在本单位编制定员范围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务时,占用本单位岗位职数。
   第十一条 全总职改办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考试

第十二条 全总职改办可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组建有关系列评委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经全总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主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报全总职改办批准。
   第十三条 全总各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全总在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每届任期两年。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下列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理工科、农林科、师范与文科、医科、政法与行政管理科、财经科、 体育科、艺术科。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时间等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个别系列除外),拟定破格评聘标准,报全总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凡晋升高、中级职务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应参加外语考核以外,必须参加全总职改办组织或认可的外语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全总职改办和各和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考核结果及岗位设置情况,推荐到相关评委会评审。
   第十七条 各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级及下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由中级评委会评议后同意推荐的,必须经全总职改办批准后,再送高级评委会评审。
   第十八条 没有组建评委会的系列,各单位可联系性质相近的单位委托代评。联系顺序为:全总系统、中直系统、国务院系统、北京市系统。高级职务代评由各单位职改领导小组推荐,全总职改办审核后出具委托函,中、初级职务代评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外单位委托全总各评委会代评各级职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委托函。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局级干部由全总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其他由全总职改办批准。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全总职改办负责颁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颁发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被推荐到各级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未通过的,没有特殊原因,不再复议,本年度内不得送其它评委会再次评审。1年后若再次评审,必须提供能反映本人水平的新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变更工作专业的,经过6个月试用期考试合格后,由全总职改办和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确认其原任职资格;变更工作专业的,经过一年试用期考察合格后,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已离退休人员不列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工作年限应从担任专业技术干部工作之日起计算。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除办理退休手续以外,离开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履行其职责,相应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考试的报名审核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自愿为原则,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参动,个人交纳费用。准备考试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级别,各单位不得再进行该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第二十六条 凡不按本章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取得的任职资格,全总职改办和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聘任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在全总职改办核准的岗位数额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高级职务人员的聘任、解聘及延长离退休时间须报全总职改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接收的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入校前无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不满2年的,见习期为1年;入校前有2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的,见习期为6个月)。并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和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以下情况按人事部有关规定办理:
     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
     研究生班毕业和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考试与评审;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为1至3年,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兑现工资。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与晋升、续聘、解聘挂钩: 
     晋升助理级、中级职务,要求在任职年限内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晋升高级职务,要求在任职年限内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聘期内年度考核为称职(含)以上者可以续聘;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按各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聘期内因触犯刑律或因专业技术失误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开除公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应解聘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均不能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也不能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全总的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总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