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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新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新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明确教师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全面有效地提高新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岗前培训,使新教师进一步了解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明确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掌握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方法。了解校情校史以及学校教学、科研、人事等工作政策与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教书育人的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培养对象
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教辅、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科研、实验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时间
新教师岗前培训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暑期。
四、培训内容
新教师岗前培训分为学校培训和北京市培训两个阶段。
(一)学校培训
1.校情校史教育
学校党政领导介绍学校的校情校史,学校的定位、特色和发展目标,对新教师进行爱校、爱岗和师德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
2.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职能部门领导向新教师介绍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以及人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专题报告或讲座
安排与培训内容有关且有利于教师拓宽思路,增长知识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包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趋势、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多媒体教学设计等。
4.组织教学观摩
聘请教学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课堂示范教学。
5.课堂教学实践
由教师所在学院安排实施。要求教师于岗前培训结束之后的两周内,就自己从事的教学工作写出一个合格的教案,根据教案讲授一次实践课。
(二)北京市培训
主要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大学教学技能》,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五、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新教师岗前培训由干部人事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包括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考勤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六、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新教师应及时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合格是新教师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新教师应于进校后的第一年内完成岗前培训。
(三)各项培训内容的具体培训时间由干部人事处另行通知。
(四)岗前培训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转正定级和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