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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


  为促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关部署,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紧紧围绕我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指导制度,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二、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不少于两次.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4.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确因工作需要,讲师担任指导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任职时间不得少于3年。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崇高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负责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提出培养目标和措施,进行经常性指导检查,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指导督促他们完成培养计划。
  3.通过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课堂教学示范、听课等途径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并掌握教学方法、教学特点和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4.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及科学研究、参与教科研项目,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三、青年教师
  (一)青年教师培养范围
  1.每年入校的新教师;
  2.具有助教职称的教师;
  3.其他经干部人事处、教务处或院系部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专任教师。
  (二)青年教师职责
  1.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勤奋工作,爱岗敬业,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培养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在导师的指导下,学习和掌握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教学要求,掌握讲课的全过程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教学实验、考试命题等教学环节。全程旁听指导教师1~2门课程及其他教师不少于10学时的授课,并撰写出课程的完整教案。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教科研项目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三)青年教师培养期限
  青年教师培养期一般为两年。
  四、组织管理与考核
  1.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应纳入院系部师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院系部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人事处定期检查指导。
  2.指导教师由院系部确定人选后报人事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因各种原因指导教师不能完成指导任务时,可申请退出指导工作。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应停止其指导工作。
  3.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由系部组织专家通过试讲、评议等方式对其教学能力和科研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选派进修的重要参考。如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应延长指导期或调离教学岗位。
  4.各院系部要对本单位实施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情况进行学期检查、学年总结;培养期满,将本单位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总结交干部人事处备案。
  五、指导教师待遇
  学校为指导教师按每人每学年30标准学时给予补贴(按超课时计算)。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干部人事处。

  附件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
  附件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青年教师考核表》
  附件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指导教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