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08-05-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98〕16号)和《全国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与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学院中心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干部和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全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既是业务工作的主要领导,又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常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全总党组及机关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及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常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贯彻落实《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几项规定》,定期检查对院领导班子的五项基本要求和"约法三章"的执行情况。
5.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和程序,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组织召开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搞好院领导班子的自查自纠。按照分工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了解检查处级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对涉及处级干部的举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馆行政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全总党组及机关纪委、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组织、领导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排除阻力和干扰,及时纠正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本部门的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院纪委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全总机关纪委及院党委的指示,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经院党委常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2.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3.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
4.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以及执纪工作。
5.组织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
6.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及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 遵照各负其责的原则,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中承担如下工作责任:
1.党政办公室:控制学院大型会议的召开,执行中央关于不到十二个风景旅游区开会的要求;落实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规定;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电话管理规定;礼品登记制度。
2.干部人事处:加强组织人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执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检查临时工管理制度;做好受理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工作;完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经济案件的财务审理工作。
3.教务处、工会干部培训部:严格执行全总办班规定,严禁部门和个人乱办班,乱收费等不正之风。
4.财务处: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5.行政管理处:严格执行基建招投标制度;落实和严格执行住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责任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院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年终工作总结、部署下一年度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条 各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纪检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党委常委。
第十一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对照干部廉政的有关规定,进行2次(包括年终总结中的自查自律内容)自我检查。纪检办公室负责总结上报院党委和全总机关纪委。
第十二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每年教职工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及执行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接受群众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部门和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部门年度总结评比和对个人进行考核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管理不力,致使国家和学院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党中央、国务院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并责成其限期改正,不写检查又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党中央、国务院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