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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政府采购是学院建设和物资及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学院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学院预算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完善采购活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证适时、优质、保量地采购和完成学院所需物资及各类工程项目,以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及其它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中直采发[2005]2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计算机、规定的印刷项目、汽车保险等)。

学院政府采购除包括上述所指货物、工程和服务外,其范围还包括学院所有预算内物资采购和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院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符合使用要求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管理办法所规范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履行招标投标规范程序和接受学院相关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学院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内资金,必须优先保证教学、科研、教辅管理、人才培养和改善办学设施的基本需要。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行政院长为副组长的由纪检、审计、法律顾问、党政办、财务处、工会及使用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院政府采购各方面的工作并履行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小组和采购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工作小组在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及招投标程序性规范要求,负责对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达给采购办公室的物资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并负责和参与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工作以及竞争性谈判等,向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推荐侯选供应商。

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投标项目适时指定,小组成员由审计、工会、行政管理处、财务处、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招投标、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竞争性谈判工作的日常事宜,重大事宜(如确定标底和供应商)须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采购办公室为学院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设在行政管理处),在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主任由行政管理处处长兼任。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的经学院批准的预算内采购项目的要求,为招投标工作小组提供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制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会同招投标工作小组和使用单位订立并履行采购合同、 会同使用单位和财务处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资金结算、对项目登记存档等。

第九条:财务处作为学院政府采购编制经费预算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政府采购经费的监控和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院政府采购经费预算意见书及实施计划,报学院党委常委讨论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给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时负责对采购资金计划的调整和补报工作,汇总编报学院政府物资采购统计报表,参与学院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和验收结算等工作,对采购结项的经费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记载存档。

第十条:学院各处级单位或经济实体,负责提交本单位或本实体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所列项目必须符合学院办学的基本要求和发展与建设的整体规划,应当详尽说明拟采购的物资或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的用途、项目的详细技术清单(如规格、品种、型号、性能、质量、数量等)、本单位业务使用要求和经费预算等。申请报告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报告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学院党委常委或院长办公会议议决。申请报告一经批准,由财务处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履行相关程序。

三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招投标采购方式:

单个或批量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均须采取招投标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并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必须选择和对比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或应标单位,从中择优选用。

第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通过公开招投标无多个供应商而只能从某一供应商采购的;

2、属于专门技术或出于标准化要求考虑需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3、因工作急需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采购的。

上述询价采购方式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涉及的采购项目或各类工程项目及拟实施的具体采购办法,在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可行性方案报主管院长和财务处履行相关程序,在得到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采购办公室会同招投标工作小组和使用单位实施。采购过程及结项验收工作应有使用部门和财务处人员参加。

采购办公室对物资采购和各类工程项目的最终结项必须分类登记,并报行政管理处物资管理部门和学院审计部门存档备案。

四  物资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学院物资采购和各类工程项目经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确认后,组成招投标工作小组并将预算内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任务下达物资采购办公室。物资采购办公室根据项目任务的具体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实施方案,上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和物资采购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安排采购事宜。

第十五条:由财务处资产科、行政管理处物资科及使用部门人员组成采购组(暂设在行管处物资科),执行物资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有关物资的采购任务(以采购任务书的形式下达)。采购组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变更供货商、购货点和采购方式等。

第十六条:少数专用物品或急需物品经采购办公室同意后, 须经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及财务处事先确认,也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项目结算应在财务处、招投标工作小组、采购办公室、使用部门、库房保管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凭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凭据,上报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财务处会同采购办公室及采购组进行结算,并出具采购的明细单据。

五  采购合同及文件

第十八条:学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学院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资金事先须报财务处并履行相关程序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采购办公室对学院政府所有采购项目的合同文件应有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销毁。采购办公室保存原件,将复印件送交审计部门和财务处留存。

第二十一条:采购办公室留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人员及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工作小组和物资采购办公室及采购组应根据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内部规范工作程序和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招投标工作小组、物资采购办公室及采购组相关人员与采购事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学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商业性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监督、管理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院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安排招投标工作小组或选派专门人员介入采购过程;

(三)采购制度、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项目验收、合同履行等执行情况;

(四)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及履职情况;

(五)其他。

第二十六条:对监督、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将处理意见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告。

七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试行办法由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