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及其所属单位(部门)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科研事业财务、基建财务、二级独立法人财务、学院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各财务核算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院与单位(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和控制预算,保证工作计划和任务的完成;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形成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交接与清算,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体制,以保证学院财务制度、经济资源配置、财务人员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银行账户、会计核算、会计档案、财务票据、会计信息等基本财务制度和业务的协调统一。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财经工作,提高学院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第八条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学院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及学院授权的权限和职责,对全院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或会计委派制。
第十一条 学院所属单位(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二条 学院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所有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兼职财务会计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学院财会人员的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财务处长、学院二级独立法人代表、学院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得聘为学院的会计和出纳。
第十四条 上级经审部门和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本级财务以及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经济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主要经济责任部门和资产经营责任部门进行例行审计,对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学院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必须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学院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方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内容。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方法。财务处在预算年度前一年的六月份,以预算文件通知各个单位(部门)申报年度预算。各个单位(部门)结合年度计划和目标,按照财务处预算文件要求撰写预算申报书,提交财务处汇审。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原则,认真与各个单位(部门)商榷,结合以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形成学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初步审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处依此修订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再次审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文件后,财务处向全院下达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及相关责任。
学院经费预算方案一经审批下达,财务处及全院各单位(部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开支和超预算支出。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处应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情况通报。
学院预算包括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学院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部门制定预算项目计划,结合学院整体年度目标予以实施。项目部门负责人既是项目实施负责人,又是资金使用主要责任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时效。项目完成后,财务处要及时结算项目资金,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及时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进行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 学院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院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预算调整需经院党委常委会审议,追加预算必须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包括学费、住宿费、科研服务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即在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院资产和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及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院,由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收入,不得私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转移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发票,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院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收费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匹配。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学院各单位(部门)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支出审批应坚持“依法据规、权责明晰、管理严格、监督到位的原则,实行“第一审批人”审批与联签会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审批人,第一审批人对其签批的经费开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主要责任。具体按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签字)权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所有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公共公益服务、保险、广告等业务,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签订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所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需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申报,经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管理使用部门履行评估、定损(定额)、维修、验收等手续后,按经费渠道和审批权限审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和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随学院年度决算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学院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及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税金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税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或作为事业基金用于补充办学经费不足,国家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章 专用基金(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资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立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资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各项经费、就业经费、教学专项经费、社会捐赠等。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支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各项经费是按照规定从当年本专科生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学生活动、奖学金、学生补助以及困难学生资助补助的资金。
教学专项经费是按照规定从当年本专科生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教学的资金。
社会捐赠主要用途是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支付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支持学生各项活动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项专项基金(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和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种债权。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账,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院应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检查、清查制度。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该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各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财务、资产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院的权益,保护学院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事业支出。学院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事业收入。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主体只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包括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无权对外投资。学院所有对外投资必须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经过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实行集体联签制度。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产,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四十五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需列出清单,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借入款项(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必须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应缴财政专户款按照财政部“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代管款项是指会计主体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院可以按照代管业务的性质、形式和方式等,分不同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允许以各种方式为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章 财务交接与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凡是纳入学院会计系列管理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经费的管理人员以及票据管理人员等在调动、离职、退休时,必须办理财务(会计)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学院所属单位(部门)在合并、分立、变更、撤销时,学院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财产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交接时,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在变更或清算时,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依法处理单位各种权益和资产。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各财务机构必须在年度末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院办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对报表中有关足以影响报表信息使用者决策结果的重大事项、表外事项、或有事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在月末、年末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主管机构和主管领导。
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指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本期财务状况、财务成果、收支情况以及财务风险等进行分析,以供各级领导进行决策。月报表应作简单财务分析,年报表必须作全面、详细的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指标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确定,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财务分析指标。对特殊事项、影响本单位决策的重大事项、需要决策事项应当单独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发展情况、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第六十条 独立法人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分析应包括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分析;资产管理与使用、成本费用分析;收入(收益、利润)、财务结构分析;财务风险分析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财务处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也要履行对院内各单位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同时学院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各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指导。与此同时,接受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院内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学院财务的审计;充分发挥学院教代会财务监督职能,学院财务每年应向教代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以及学院财务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人员有权根据《会计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计、监察、纪检等)反映。
第六十五条 财务人员执行财务监督受法律保护。对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 财务公开
第六十六条 财务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学院民主监督,促进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预算、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其管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国家保密制度涉及到的财务信息要注意保密,不得泄漏。
第十五章 处罚处分
第六十九条 依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凡违反相关规定的,学院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处罚;对于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法人单位应按《企业会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