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学院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合理、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具有指挥和调控全院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
第三条 学院预算按预算层次分两类:
(一)上报预算。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经费来源渠道编制的年度预算,学院上报预算是编制学院部门预算的依据。
(二)部门预算。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预算的综合反映。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是学院预算的最高决策机构。财务处是学院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重大预算事项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经费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学院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财务处根据本年度学院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影响学院收支增减的相关因素和财力的可能按零基预算方法进行编制。学院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据实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学院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合法性、可能性和可靠性。收入按其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高等教育拨款、其他财政拨款等。
(2)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3)事业收入是指学院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用,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4)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
(6)其他收入是指学院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是指高等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事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上述各项支出。支出可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立项程序,编报项目论证报告,并依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项目支出按经费来源主要分为财政项目支出、全总项目支出和自筹项目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上报预算和学院部门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上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预算的基础数据,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年度基本经费预算建议数和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数,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编制学院预算申报文件(一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一下),财务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重新编制学院年度基本经费预算建议数和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数,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编制预算申报文件(二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批复(二下),最终确定年度预算。
(二)学院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各部门上报预算预测数(一上)。学院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经充分论证后编报部门预算方案。项目经费的申报应按照有关文件办理,学院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随所在部门预算一并上报。
(2)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预算批复数,结合学院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方案,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业务运行经费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学院当年的重点工作项目与学院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数上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向院内各单位书面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指标。(一下)
(3)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指标重新编制部门预算,报财务处审批、备案。(二上)
(4)财务处对各部门重新编制后的部门预算审核通过后,正式启动预算。(二下)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进行预算申报,不得虚报、瞒报,学院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五条 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更改预算内容或挪作他项使用。项目资金使用要明确负责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严格执行,以保证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正式下达的预算,是学院财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由学院财务处监督实施,院内各单位具体执行。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已经审定批复的预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控制不同预算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严禁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
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结转和结余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 学院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院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预算调整需经院党委常委会审议。调整预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学院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报主管财务院领导。
(二)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财务处根据决议进行调整。
第六章 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各单位(部门)需向学院财务处提交预算执行报告。报告要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的差异以及各项事业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和奖励。为提高学院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实行预算执行的考核和奖励。考核与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学院年度预算执行的总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学院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必须符合财政法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和决算报告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有建议权、监督权,有权对学院预、决算中的问题组织调查,提出质询。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可受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委托,审查学院的预、决算,对学院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