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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签字)权限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签字)权限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切实落实经济责任,强化学院内部控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费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据规、权责明晰、管理严格、监督到位的原则,实行“第一审批人”审批与联签会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审批人,第一审批人对其签批的经费开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基本支出

第三条 部门基础行政业务费支出审批(签字)权限: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

第四条  部门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批(签字)权限: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主部门管院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会签后,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  学院基建、修缮、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设备购置费、招待费、外事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食堂平抑基金、外请教师讲课金、教学经费、招生费、就业经费、劳模专项基金、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奖学金、学生补助等部门专项业务支出,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学院财务处等部门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部门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校教学四项经费及各院系部处教学业务费支出审批(签字)权限: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会签后,报院长审批。

第七条 由主管部门院领导直接负责的行政业务费、食堂管理费、学生宿舍管理费、公益事业费、计划生育费、学杂费、合作办学费、共建费、精神文明、政治思想教育、辅导员班主任建设、文体协调费、军训费、学生保险、教学评建费、体育维持费、专项出版费、学院教学预留经费等支出审批(签字)权限:

一次性支出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主管部门院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主管部门院领导审批、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签后,报院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供暖费(未包括职工供暖补贴)、交通费以及按月支付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公共支出审批(签字)权限: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会签后,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医疗费借款及报销审批(签字)权限:

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以下(含1万),由卫生所所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卫生所所长、部门负责人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卫生所所长、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由卫生所所长、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伤病开支,经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按决议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物业费支出(未包括职工报销本人物业费),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签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均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申报,经资产处或资产处会同管理使用部门履行评估、定损(定额)、验收等手续后,按经费渠道和审批权限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按月发放的职工工资及津贴、职工午餐补助、合同工工资、临聘人员工资、按月缴存的职工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抚恤金、遗属补助等人事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的文件格式通知财务处执行。

第十三条 部门活动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联签审批。

第十四条  院系就业经费支出由院系主抓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院系学生活动费、体育活动费支出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金上缴,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务院领导联签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供暖补贴,由资产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联签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报销本人物业费,由资产规划处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联签审批。

第三章 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国家财政拨款专项、全国总工会拨款专项、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支出(未包括基建支出及科研支出),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上,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履行财务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支出,由基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部门院领导、学院院长联签审批。500万元以上经费支出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履行财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拨付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全总拨付的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签字)权限:

一次性支出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科研处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科研处处长、主管科研院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科研处处长、主管科研院领导联签后,报院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20万元以上,由科研处处长、主管科研院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审计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会签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来源方及学院相关制度规定审批,学院配套经费由科研处长审批,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经费报销,由主管部门院领导签批;学院领导的经费报销,由学院党政办经办,财务处长签批。经费均按原预算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  二级法人单位经费支出,由二级法人代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本级以及本级与二级法人单位账户之间、二级法人单位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需经法人代表或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所有经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不允许转移支付。

第二十七条 所有工程、集中采购、公共公益服务、保险、广告等依据规定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业务或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