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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院本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参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学院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学院举办的全国性质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学院各归口单位举办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学院各院、系、部、处、室举办的本单位(部门)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规模

(一)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不超过3天(不含报到日期)

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 

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

(二)会议人数  

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员的10%

以内。

    (三)会议地点 学院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我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一类、二类会议、学院各部门与上级单位、协作单位召开的会议允许选择校外举办;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举办,如确需在校外举办需经主管院长同意。

第六条  会议审批程序

由举办会议单位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会议费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党政办、财务处备案。无预算及超预算会议财务处有权拒绝。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一类会议600元(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500元(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400元(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包括交通、文件和会议材料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费用。

涉外会议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43号)的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虚报、冒领会议费。会议费不得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各种费用。

第十条 会议经费的报销。

会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会议申请及经费预算所确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开支,严禁超预算范围开支。会议经办人员报销时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会议经费审批表》及会议通知、会议结算清单等,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票据不合法或相关材料不齐备,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纪检部门要对会议费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会议主办单位、会议定点场所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提醒、纠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冒领会议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