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等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在其离任时审计,也可以在其任职时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七条 学院应当保证审计室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八条 审计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院党委、纪委以及学院的中心工作任务,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以长期发展规划为目标,结合学院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形势,界定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并报纪检(监察)办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主要部门的职责
(一)纪检(监察)办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院党委、纪委的意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向审计室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依法对审计移交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立案、查处;
5.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
(二)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1.接受纪检(监察)办委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2.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办立案查处;
3.负责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向纪检(监察)办通报审计情况。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长期发展规划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相关规定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应承担的经济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并对执行进行控制与管理,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无违纪和损失浪费的问题;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应由本部门承担的重大失误;
5.预算外的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管理,有无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6.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院财务制度以及学院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经学院授权所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和问题;
8.本部门经办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和问题,对三年以上的债权债务是否配合财务部门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处理;
9.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各院、系、部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本院、系、部应承担的经济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并对执行进行控制与管理,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的问题;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应由本部门承担的重大失误;
5.预算外的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使用不合法的收据,截留、隐瞒收入以及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6.本部门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情况。设施设备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本系、院、部的工作需要,是否存在超前购买、重复购置以及闲置浪费的问题;
7.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1.有关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室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上述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或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时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四)在审计中,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五)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审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室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有关审计委托书,予以审计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室通过要求提供审计资料、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等必需的工作步骤,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学院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室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室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可向审计室提出申诉;审计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办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有的责任作出以下界定。
(一)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院管理层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性现象,应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学院领导。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纪检(监察)办负责统一协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室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室可会同纪检(监察)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院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